稅務問答》應開發票營業人 不得開收據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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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陳先生問: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可不可以開立收據?使用統一發票要在什麼時候辦理

申報?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開

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開立收據,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應就短漏開

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

並停止其營業。

而營業稅申報是以二個月為一期,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購買發票,也不論有無

銷售額都應該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例如93年5至6月

銷售額,要在93年7月1日至15日之間申報。

但外銷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可以申請一個月申報一次。營業人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銷

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新台幣1,2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沒有

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很多營業人都誤以為沒有購買統一發

票或是沒有銷售額就不用申報營業稅是錯誤的觀念。

(相關內容請洽詢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第三課)

【2004/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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