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 稅務

By Quanna
at 2007-12-05T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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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25085.shtml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7.12.05 05:16 am
埔里鎮江先生問:內人上個月赴大陸地區旅遊時,因罹患急性胃炎須在當地就醫,就醫給
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
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
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
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
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
扣除。(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2007/12/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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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7.12.05 05:16 am
埔里鎮江先生問:內人上個月赴大陸地區旅遊時,因罹患急性胃炎須在當地就醫,就醫給
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
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
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
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
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
扣除。(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2007/12/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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