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 … - 稅務

By Rachel
at 2007-12-02T01:11
at 2007-12-02T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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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 …
時間: Fri Nov 30 00:31:07 2007
※ 引述《whatdef》之銘言:
: 作者: whatdef (事物的核心) 看板: tax
: 標題: [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繳的稅款?
: 時間: Thu Nov 29 23:16:50 2007
: 若已辦理了限定繼承,
: 但之後陸續接到國稅局通知被繼承人生前仍有欠營業稅未繳,
: 要繼承人繳納, 這樣繼承人需要去繳嗎?
: 因之前陸續收到通知函,
: 但認為既然辦了限定繼承,
: 應該可以不予理會,
: 沒想到最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的執行命令,
: 將我們繼承人列為清算人, 要我們到案說明 (我們並非此公司之股東)
: 難道限定繼承不含括國稅嗎?
: 一定要到案說明嗎?
姑且嘗試說明如下,請參考:
一、雖然辦理限定繼承,仍屬繼承,因繼承被繼承人之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二、既然是公司股東,參照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
事為清算人。
三、倘被繼承人生前係公司股東等身分,因而為清算人者,則倘該公司仍有欠營業稅未
繳,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視為存續,則原股東之繼承人因繼承股權而
成為公司股東,並因而成為清算人,即屬公司負責人,自應對公司欠稅負責繳納。
四、或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2號解釋已對被繼承人生前欠繳贈與稅釋明繼承人僅居
於代繳人之身分負責,而非基於租稅債務繼承......;惟應請注意,622號解釋係
僅就贈與稅所為解釋,並不當然類推及於其他稅目,蓋遺贈稅與其他各稅之性質及
法律關係不同有以致之。
五、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通知傳繳,義務人自應如期到案說明,並繳交欠
稅,否則即屬抗傳,其法律後果相當嚴重,請勿輕忽!
六、最近立法院正在協商修正民法繼承等相關本法及施行法,就為了有關限定繼承的範
圍及回溯等各有不同論述,即因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及繼承人之衡平,暨交易秩序
之維護與穩定等各有考量,並非僅就單一角度或立場思考,更不能為了選票考量而
置公平正義於不顧。
以上,有請法學碩彥及各方專家指正,感恩。
--
作者: 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 …
時間: Fri Nov 30 00:31:07 2007
※ 引述《whatdef》之銘言:
: 作者: whatdef (事物的核心) 看板: tax
: 標題: [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繳的稅款?
: 時間: Thu Nov 29 23:16:50 2007
: 若已辦理了限定繼承,
: 但之後陸續接到國稅局通知被繼承人生前仍有欠營業稅未繳,
: 要繼承人繳納, 這樣繼承人需要去繳嗎?
: 因之前陸續收到通知函,
: 但認為既然辦了限定繼承,
: 應該可以不予理會,
: 沒想到最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的執行命令,
: 將我們繼承人列為清算人, 要我們到案說明 (我們並非此公司之股東)
: 難道限定繼承不含括國稅嗎?
: 一定要到案說明嗎?
姑且嘗試說明如下,請參考:
一、雖然辦理限定繼承,仍屬繼承,因繼承被繼承人之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二、既然是公司股東,參照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
事為清算人。
三、倘被繼承人生前係公司股東等身分,因而為清算人者,則倘該公司仍有欠營業稅未
繳,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視為存續,則原股東之繼承人因繼承股權而
成為公司股東,並因而成為清算人,即屬公司負責人,自應對公司欠稅負責繳納。
四、或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2號解釋已對被繼承人生前欠繳贈與稅釋明繼承人僅居
於代繳人之身分負責,而非基於租稅債務繼承......;惟應請注意,622號解釋係
僅就贈與稅所為解釋,並不當然類推及於其他稅目,蓋遺贈稅與其他各稅之性質及
法律關係不同有以致之。
五、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通知傳繳,義務人自應如期到案說明,並繳交欠
稅,否則即屬抗傳,其法律後果相當嚴重,請勿輕忽!
六、最近立法院正在協商修正民法繼承等相關本法及施行法,就為了有關限定繼承的範
圍及回溯等各有不同論述,即因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及繼承人之衡平,暨交易秩序
之維護與穩定等各有考量,並非僅就單一角度或立場思考,更不能為了選票考量而
置公平正義於不顧。
以上,有請法學碩彥及各方專家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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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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