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 - 經濟

By Heather
at 2012-01-03T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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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離題了,所以改標題,抱歉。
首先,定義何謂經濟學中的「公平」,為了便利說明起見,操作上先定義一些社會
「可接受」的資源分配原則。(所以有許多不同的公平原則,有時候會彼此衝突)。
然後再藉由特定的程序或方法(投票、克拉克稅),決定出社會偏好(社會福利函數)
滿足社會福利函數者,稱為公平。
第一福利定理(效率!)涉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可能是有待討論的:同樣
是經濟學者的傅立曼及《公平賽局》的作者藍斯博,他們所陳述的、所認定的「公平」
。亦屬於社會偏好的一種。#1
財政學及福利經濟學重點在於分析社會偏好與個人偏好之間的異同。讓我們拿
受益者負稅的公平(或者更明白的說:自願犧牲說、經濟效率原則)與其他的資源
分配方式相比較,只要可被社會接受,說這樣的分配法則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
公平」可能有待商榷。#1.1
具體的說,實際上運作的「公平」採用何者,常常是視個案而定的。甚至於同
一個個案在不同時點,不同的時空背景之下,所導出的社會偏好,也會截然不同。
舉例而言,從羅斯福到雷根,美國於1960年代,公平幾乎就是指高度累進、量
能課稅法則的同義詞,所得稅邊際稅率最高曾超過90%,同時著重於對社會底層的
協助;到了1980年代,卻反轉變為雷根主義:政府剝削辛勤工作者的財產,而補貼
懶散者是不公平的;更別說1990年代盛行策略性貿易論,主張反向補貼:不具市場
競爭力的人(產業、勞工)應該迅速淘汰,有競爭力的人(產業、勞工)政府應當
給予適當補貼,使他們能夠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而增添本國福利。
「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完全自由放任」與「凡是少的,就連他所有
的,也要奪過來。凡是多的,還要給他,叫他多多益善。」這些看似矛盾的「公平
」法則都是福利經濟學(即財政學、公共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所探討的。前者滿
足早年的社會福利函數,後兩者則符合1980年代以來的社會思潮,只要社會偏好於
此,都可能是福利經濟學上的公平點所在。
此外,第二定理本身亦未定義何謂「公平」,只是聲明若某種分配是「公平的」
,且存在完美市場,則重分配後,依然效率。如果社會偏好的公平是受益犧牲說,那
麼第一福利定理的效率分配,也正是公平分配;通常在介紹第一福利定理與第二福利
定理時,會簡單地說第一福利定理側重效率,第二福利定理側重於公平,只是相對而
言。而不是蘊涵著,第一福利定理就只有效率而不涉及公平。#2
分工是為了合作,概念上切割效率與公平觀念,是為了說明方便,實際上兩者
是相輔相成的。#3
註:
#1.
如果認同《公平賽局》書中的說法,第一福利定理所聲言的效率分配即意味著公平
分配。(單一價值論)
倡導效率即公平的人從未少過。
#1.1
側重效率性並不意味著福利經濟學第一福利定理就不涉及公平觀念。公平與效率
可以切割,但是觀念上的獨立並非觀念互斥。
#2
第二福利定理的意涵比第一福利定理豐富,因為只要確信某種特定的分配是「公平
的」,且有市場交易,幾乎任意的分配都可以被滿足。(允許多元的價值觀。)效率至
上論可視為其中一個特殊的社會偏好。
Coase 定理有時也可視為第二福利定理的一個變形。
#3
比方說:
目前的經濟學實驗(如100美金的賽局)大致已證實公平觀念雖然無形,但是是
有價值的。人們甚至願意為此犧牲部分貨幣性收入。效率性與否的觀點,也不是僅限
於實體商品交易。
那麼,把「Fair」如同「air」一樣,當成是種無形商品,第一福利定理能否處理呢?
--
→ stevegreat08:印象中第一定理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 01/02 21:00
首先,定義何謂經濟學中的「公平」,為了便利說明起見,操作上先定義一些社會
「可接受」的資源分配原則。(所以有許多不同的公平原則,有時候會彼此衝突)。
然後再藉由特定的程序或方法(投票、克拉克稅),決定出社會偏好(社會福利函數)
滿足社會福利函數者,稱為公平。
第一福利定理(效率!)涉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可能是有待討論的:同樣
是經濟學者的傅立曼及《公平賽局》的作者藍斯博,他們所陳述的、所認定的「公平」
。亦屬於社會偏好的一種。#1
財政學及福利經濟學重點在於分析社會偏好與個人偏好之間的異同。讓我們拿
受益者負稅的公平(或者更明白的說:自願犧牲說、經濟效率原則)與其他的資源
分配方式相比較,只要可被社會接受,說這樣的分配法則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
公平」可能有待商榷。#1.1
具體的說,實際上運作的「公平」採用何者,常常是視個案而定的。甚至於同
一個個案在不同時點,不同的時空背景之下,所導出的社會偏好,也會截然不同。
舉例而言,從羅斯福到雷根,美國於1960年代,公平幾乎就是指高度累進、量
能課稅法則的同義詞,所得稅邊際稅率最高曾超過90%,同時著重於對社會底層的
協助;到了1980年代,卻反轉變為雷根主義:政府剝削辛勤工作者的財產,而補貼
懶散者是不公平的;更別說1990年代盛行策略性貿易論,主張反向補貼:不具市場
競爭力的人(產業、勞工)應該迅速淘汰,有競爭力的人(產業、勞工)政府應當
給予適當補貼,使他們能夠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而增添本國福利。
「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完全自由放任」與「凡是少的,就連他所有
的,也要奪過來。凡是多的,還要給他,叫他多多益善。」這些看似矛盾的「公平
」法則都是福利經濟學(即財政學、公共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所探討的。前者滿
足早年的社會福利函數,後兩者則符合1980年代以來的社會思潮,只要社會偏好於
此,都可能是福利經濟學上的公平點所在。
此外,第二定理本身亦未定義何謂「公平」,只是聲明若某種分配是「公平的」
,且存在完美市場,則重分配後,依然效率。如果社會偏好的公平是受益犧牲說,那
麼第一福利定理的效率分配,也正是公平分配;通常在介紹第一福利定理與第二福利
定理時,會簡單地說第一福利定理側重效率,第二福利定理側重於公平,只是相對而
言。而不是蘊涵著,第一福利定理就只有效率而不涉及公平。#2
分工是為了合作,概念上切割效率與公平觀念,是為了說明方便,實際上兩者
是相輔相成的。#3
註:
#1.
如果認同《公平賽局》書中的說法,第一福利定理所聲言的效率分配即意味著公平
分配。(單一價值論)
倡導效率即公平的人從未少過。
#1.1
側重效率性並不意味著福利經濟學第一福利定理就不涉及公平觀念。公平與效率
可以切割,但是觀念上的獨立並非觀念互斥。
#2
第二福利定理的意涵比第一福利定理豐富,因為只要確信某種特定的分配是「公平
的」,且有市場交易,幾乎任意的分配都可以被滿足。(允許多元的價值觀。)效率至
上論可視為其中一個特殊的社會偏好。
Coase 定理有時也可視為第二福利定理的一個變形。
#3
比方說:
目前的經濟學實驗(如100美金的賽局)大致已證實公平觀念雖然無形,但是是
有價值的。人們甚至願意為此犧牲部分貨幣性收入。效率性與否的觀點,也不是僅限
於實體商品交易。
那麼,把「Fair」如同「air」一樣,當成是種無形商品,第一福利定理能否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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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03T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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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05T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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