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經濟學 - 經濟

By Daniel
at 2012-01-01T01:07
at 2012-01-01T01:07
Table of Contents
: 「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
: 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 而在福利經濟學中也表現出功利主義的基本神精神
: 用「比較愛好」取代表「比較效用」
: 但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提出
: 「最大滿足社會之總體偏好,並不表示社會不公必然得到矯正」
: 「滿足社會的總福利,有能同時以犧牲個人之利益為代價,甚至踐踏少數人 之自由」
: 「當功利主義將個人選擇模式擴展到全社會的範圍時,這說明了功利主義不重視個人之
: 間的差別,當社會之偏好凌駕於個人偏好之上時,個人被當成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 而我的問題是說
: 在我的印象之中所謂的社會利益最大化,在除去樓上己位回覆者外部性、資訊不對稱的
: 原因之後奠立在個人追尋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 但就羅爾斯的主張滿足社會利益,會犧牲掉少部分人的利益
: 這兩者的「社會利益」代表的意義是否不同呢??
羅爾斯主張的「社會利益」是指最弱勢者的利益。功利主義的社會利益是指滿足
貨幣性(可加性)的社會利益。兩者並不相同。前者對應的是 L型的無異曲線,後者
則是通常見到的無異曲線。
簡言之:
羅爾斯主張,由於 L型無異曲線的關係,個人利益是不能被替代的(邊際替代率oo)
通常解釋上會認為是個體的基本權利,屬於 L態,而不允許自願犧牲(不得轉讓、放棄
或拋棄),如,不得自己賣身為奴。
而功利主義的無異曲線由於呈現平滑型態,故有邊際替代率(邊際犧牲),因此有
自願交易(或犧牲─補償)原則的採用。
不過,如果透過適當的轉換,在某些重述下,則個體基礎兩者可以是一致的。
羅爾斯正義「無知之幕」的主張,用功利主義的說法重述就是保險。保險保障涵蓋
所有訂契約的社群成員,在最慘情況下的基本收益。保單的購買,是在遞約當事人不知
道事件出象之前就必須訂定的。且事後不可取消。即,將所得稅及其他財富重分配手段
視為保險,在事前,社群成員訂定保險契約,承諾事後未出險者(富人),將轉移部分
部分財務利益給予出險者(窮人)。
保單允許自由購買(見下)
以上命題有幾個實證意涵:
令原無稅(完全無重分配下)的經濟均衡為Eo。
※Eo:無重分配之均衡。
一、在邊際消費傾向遞減的情況下,適當的財富重分配可能有助於經濟體的均衡產出。
(在適當的財富重分配下,有可能使得無論是富人的可支配所得與窮人的可支配所得,
相較於完全無重分配下的經濟均衡,其所得都獲得提升。)理論存在一經濟體均衡E1,
使得在新均衡之中,所有人的可支配所得都增加。(但不可能超過邊際點)
在經濟個體風險趨避的情況下,儘管保單的NPV為負(官僚組織損失),經濟個體
仍有購買保單的動機。(偏好制度上有所得自動穩定機制)。此為一無形商品。
※ 由於組織需要支付摩擦成本(組織維持費用),保單NPV通常小於零。
E1:均富均衡。如:歐美。(暫不考慮其它公共財的經濟效果)
概念上可想像為:為什麼王建民要去美國打球,可能不是單純想要到棒球聖地(若如此,
可以去古巴),而是由於所得的緣故。王建民在美國,儘管繳交的稅可能比台灣多,
但是由於稅前所得遠高於台灣高的緣故,同樣是打棒球,稅後所得還是高於輕稅的台灣。
由於採事前交易法立論(自願犧牲說),故滿足社會利益(保障最弱勢者利益),
並未犧牲掉其他人的利益。
二、.政治路徑:在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情況下,經濟個體的理性自利改革路徑為:
稅制(保費)朝向由極少數人負擔(投票傾向犧牲掉少部分人的利益),受益者給於公
眾(提供之公共財或私有財造福多數),如此投票方能通過。即社會傾向於用多數暴力
立法犧牲極少數人的利益(Ex.99% vs. 1%)。而政府(保險公司)支出則呈現單向
遞增。
實例:二代健保、美國(新政時期→1960年代)
這並不意味著少部分人的利益真的於重分配中被犧牲,這是因為在稅率(保險費)
未達邊際點時,少部分人(比如:富人)在E1下的預期稅後所得還是≧Eo時所得。
附註:
在超過邊際點時(E1h:保費/所得期望利益不成比例時),經濟體將有三個可能
選擇:(※邊際點:使得富人在Eo所得與E1預期稅後所得相等的稅率(保費)。)
1.維持資本自由移動,但是出現反向的改革運動,如訴求預算平衡、縮減支出、減稅
等反方向的改革運動(稅率調降)。
如美國(1980年代)雷根經濟學、策略性預算赤字、遺產稅改革法案。使得產出
變動為E1a。
與(二)的不同之處在於,此類改革調幅都會很猛很大,多半訴求社會福利之成本
及浪費、刺激經濟成長(減稅救經濟)、國際競爭力以及避免資本外流說,並通常力求
改革一次到位。
若不迅速從事此改革,則將出現資本外逃現象。
註:在E1a=E1時,經濟體不再改革,但是這不一定會出現。常見情形是出現兩家或多家
保險公司(政黨)提供不同的保單(法案),內容有保費(稅捐規費等)及預期收益(如
失業補貼、社會福利、)供顧客(選民)選擇,經濟體在E1附近的一個範圍內波動。
2.出現資本管制(或提高遷徙成本)以避免資本外逃(富人落跑)。
如:
1.米國對於租稅天堂瑞士、烈士敦士登、開曼群島等,開始管制其進出,加強查核。
2.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直接禁止遷徙自由,避免富人外逃。
均衡變動為E1b
E1b的均衡,由於資本自由移動受到限制,經濟體產出減少。使得E1b≦E1。但是
因為摩擦成本增加的緣故,使得經濟體仍然能夠穩定存在。
注意:
E1b時,若沒有詳細配套計畫,直接進行「自由市場化」,結果將是資本迅速外逃
(對新社會契約之遵行,沒有信心的緣故)。經濟體產出比Eo還糟糕。
如:蘇聯→俄羅斯,經濟體產出大幅下降。
3.出現均貧均衡 E3(封閉社會→經濟發展遲緩)。
工作面對嚴重的懲罰(稅率高),不工作面對誘人的享受(失業福利特優),誰要
積極做事?當然是混吃等死。反正從出生到死亡,都是別人要養我。人同此心,心同此
理。沒有工作誘因,經濟發展遲緩。
封閉社會就算是經濟發展遲緩,仍然可以穩定存在:透過天災(如:三年自然災害
)、政治運動或製造武力衝突,可有效消滅多餘人口,而使經濟體不至於崩潰。
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說明:
在遷徙成本足夠低的情況下,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喜愛的團體規約(保單),居住
於該處。
對經濟個體而言,若支出面的稅率過高(即隱含保費過高)或收益面的社會福利對
應享用,則富人將遷出社群,到另一稅率低的社群。(「用腳投票」或「資本流出」)
代結語:
以上論證均在摩擦成本極低的情況下,採交易法(自願犧牲說)立論,因此第一
福利定理及第二福利定理均成立。故羅爾斯之論述,其個體基礎滿足誘因相容性可重
述為功利主義之一特殊型態。此時在特定條件下,滿足社會利益,並未犧牲掉少部分
人的利益。(因為那少部分人的稅後所得,在有稅、無稅時均相同,故無特別犧牲)。
--
老實說我打的有點混亂,不過還是希望中間的邏輯推理過程足夠清晰,能夠讓您
清楚了解。羅爾斯的論點與功利主義的異同所在。
--
: 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 而在福利經濟學中也表現出功利主義的基本神精神
: 用「比較愛好」取代表「比較效用」
: 但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提出
: 「最大滿足社會之總體偏好,並不表示社會不公必然得到矯正」
: 「滿足社會的總福利,有能同時以犧牲個人之利益為代價,甚至踐踏少數人 之自由」
: 「當功利主義將個人選擇模式擴展到全社會的範圍時,這說明了功利主義不重視個人之
: 間的差別,當社會之偏好凌駕於個人偏好之上時,個人被當成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 而我的問題是說
: 在我的印象之中所謂的社會利益最大化,在除去樓上己位回覆者外部性、資訊不對稱的
: 原因之後奠立在個人追尋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 但就羅爾斯的主張滿足社會利益,會犧牲掉少部分人的利益
: 這兩者的「社會利益」代表的意義是否不同呢??
羅爾斯主張的「社會利益」是指最弱勢者的利益。功利主義的社會利益是指滿足
貨幣性(可加性)的社會利益。兩者並不相同。前者對應的是 L型的無異曲線,後者
則是通常見到的無異曲線。
簡言之:
羅爾斯主張,由於 L型無異曲線的關係,個人利益是不能被替代的(邊際替代率oo)
通常解釋上會認為是個體的基本權利,屬於 L態,而不允許自願犧牲(不得轉讓、放棄
或拋棄),如,不得自己賣身為奴。
而功利主義的無異曲線由於呈現平滑型態,故有邊際替代率(邊際犧牲),因此有
自願交易(或犧牲─補償)原則的採用。
不過,如果透過適當的轉換,在某些重述下,則個體基礎兩者可以是一致的。
羅爾斯正義「無知之幕」的主張,用功利主義的說法重述就是保險。保險保障涵蓋
所有訂契約的社群成員,在最慘情況下的基本收益。保單的購買,是在遞約當事人不知
道事件出象之前就必須訂定的。且事後不可取消。即,將所得稅及其他財富重分配手段
視為保險,在事前,社群成員訂定保險契約,承諾事後未出險者(富人),將轉移部分
部分財務利益給予出險者(窮人)。
保單允許自由購買(見下)
以上命題有幾個實證意涵:
令原無稅(完全無重分配下)的經濟均衡為Eo。
※Eo:無重分配之均衡。
一、在邊際消費傾向遞減的情況下,適當的財富重分配可能有助於經濟體的均衡產出。
(在適當的財富重分配下,有可能使得無論是富人的可支配所得與窮人的可支配所得,
相較於完全無重分配下的經濟均衡,其所得都獲得提升。)理論存在一經濟體均衡E1,
使得在新均衡之中,所有人的可支配所得都增加。(但不可能超過邊際點)
在經濟個體風險趨避的情況下,儘管保單的NPV為負(官僚組織損失),經濟個體
仍有購買保單的動機。(偏好制度上有所得自動穩定機制)。此為一無形商品。
※ 由於組織需要支付摩擦成本(組織維持費用),保單NPV通常小於零。
E1:均富均衡。如:歐美。(暫不考慮其它公共財的經濟效果)
概念上可想像為:為什麼王建民要去美國打球,可能不是單純想要到棒球聖地(若如此,
可以去古巴),而是由於所得的緣故。王建民在美國,儘管繳交的稅可能比台灣多,
但是由於稅前所得遠高於台灣高的緣故,同樣是打棒球,稅後所得還是高於輕稅的台灣。
由於採事前交易法立論(自願犧牲說),故滿足社會利益(保障最弱勢者利益),
並未犧牲掉其他人的利益。
二、.政治路徑:在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情況下,經濟個體的理性自利改革路徑為:
稅制(保費)朝向由極少數人負擔(投票傾向犧牲掉少部分人的利益),受益者給於公
眾(提供之公共財或私有財造福多數),如此投票方能通過。即社會傾向於用多數暴力
立法犧牲極少數人的利益(Ex.99% vs. 1%)。而政府(保險公司)支出則呈現單向
遞增。
實例:二代健保、美國(新政時期→1960年代)
這並不意味著少部分人的利益真的於重分配中被犧牲,這是因為在稅率(保險費)
未達邊際點時,少部分人(比如:富人)在E1下的預期稅後所得還是≧Eo時所得。
附註:
在超過邊際點時(E1h:保費/所得期望利益不成比例時),經濟體將有三個可能
選擇:(※邊際點:使得富人在Eo所得與E1預期稅後所得相等的稅率(保費)。)
1.維持資本自由移動,但是出現反向的改革運動,如訴求預算平衡、縮減支出、減稅
等反方向的改革運動(稅率調降)。
如美國(1980年代)雷根經濟學、策略性預算赤字、遺產稅改革法案。使得產出
變動為E1a。
與(二)的不同之處在於,此類改革調幅都會很猛很大,多半訴求社會福利之成本
及浪費、刺激經濟成長(減稅救經濟)、國際競爭力以及避免資本外流說,並通常力求
改革一次到位。
若不迅速從事此改革,則將出現資本外逃現象。
註:在E1a=E1時,經濟體不再改革,但是這不一定會出現。常見情形是出現兩家或多家
保險公司(政黨)提供不同的保單(法案),內容有保費(稅捐規費等)及預期收益(如
失業補貼、社會福利、)供顧客(選民)選擇,經濟體在E1附近的一個範圍內波動。
2.出現資本管制(或提高遷徙成本)以避免資本外逃(富人落跑)。
如:
1.米國對於租稅天堂瑞士、烈士敦士登、開曼群島等,開始管制其進出,加強查核。
2.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直接禁止遷徙自由,避免富人外逃。
均衡變動為E1b
E1b的均衡,由於資本自由移動受到限制,經濟體產出減少。使得E1b≦E1。但是
因為摩擦成本增加的緣故,使得經濟體仍然能夠穩定存在。
注意:
E1b時,若沒有詳細配套計畫,直接進行「自由市場化」,結果將是資本迅速外逃
(對新社會契約之遵行,沒有信心的緣故)。經濟體產出比Eo還糟糕。
如:蘇聯→俄羅斯,經濟體產出大幅下降。
3.出現均貧均衡 E3(封閉社會→經濟發展遲緩)。
工作面對嚴重的懲罰(稅率高),不工作面對誘人的享受(失業福利特優),誰要
積極做事?當然是混吃等死。反正從出生到死亡,都是別人要養我。人同此心,心同此
理。沒有工作誘因,經濟發展遲緩。
封閉社會就算是經濟發展遲緩,仍然可以穩定存在:透過天災(如:三年自然災害
)、政治運動或製造武力衝突,可有效消滅多餘人口,而使經濟體不至於崩潰。
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說明:
在遷徙成本足夠低的情況下,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喜愛的團體規約(保單),居住
於該處。
對經濟個體而言,若支出面的稅率過高(即隱含保費過高)或收益面的社會福利對
應享用,則富人將遷出社群,到另一稅率低的社群。(「用腳投票」或「資本流出」)
代結語:
以上論證均在摩擦成本極低的情況下,採交易法(自願犧牲說)立論,因此第一
福利定理及第二福利定理均成立。故羅爾斯之論述,其個體基礎滿足誘因相容性可重
述為功利主義之一特殊型態。此時在特定條件下,滿足社會利益,並未犧牲掉少部分
人的利益。(因為那少部分人的稅後所得,在有稅、無稅時均相同,故無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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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打的有點混亂,不過還是希望中間的邏輯推理過程足夠清晰,能夠讓您
清楚了解。羅爾斯的論點與功利主義的異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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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2-01-01T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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