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妹受指導教授之命必須完成實驗室之前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
目前進行到申復的階段,
在申請專利範圍的部分,有些問題不甚了解,
希望各位能明示。
原本我們申請的專利範圍一共有三項,
基本上是參考實驗室之前已經通過的專利來改的:
1. 一種由OO萃取出之蛋白XXX,其特徵在於具有 SEQ ID 6 之胺基酸序列。
2. 含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XXXXXX蛋白之食品組合物,
其特徵在於該組合物具有YYYY功能。
3. 含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XXXXXX蛋白之醫藥用組合物,
其特徵在於該組合物具有YYYY功能。
審查認為,第2.3項為第1項之附屬項,
但2.3項所請的分別為食品組合物、醫藥組合物,
與所依附的第一項標的矛盾,故不明確。
不才在下原本以為是因為第一項說的是"一種蛋白",
故2.3項變成組合物有矛盾,
但看了一些性質較接近、目前已經通過的專利,
很多也是類似的項目,
只是在附屬項會寫成
"一種XX組合物,其包含如請求項Y之化合物或其藥學上可接受之鹽......"
可以請教各位,
在這個部分我的申請範圍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
又應該往哪個方向去改?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