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復的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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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步性的判斷要經過以下的步驟:
: 步驟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 步驟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 步驟3: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 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 步驟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
: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這幾個步驟是仿效Graham v. John Deere判例(1966)中,法官所定義的判斷步驟,
但這些步驟實在太抽象了,就像憲法一樣,只能算是個大原則吧,需要解釋與定義
的東西太多了。

為了確保35 U.S.C. 103的客觀,美國在審查35 U.S.C. 103時,審查委員必須首先
承擔舉證責任,舉出充分地證據建立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所謂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就是審查委員需要考慮請求項(claim)中的每一個限制
(limitation),並證明其表面上已為先前技藝所揭露。

這種方式對審查委員的負擔實在很重,以至於在許多案件中(例如:早期電腦軟體與商
業方法),審查委員要建立完美的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有一句話:「Everything computerized can be patented in Unite State.」正點出
了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的問題所在。

因此,許多國家(例如:德國與中國)對進步性(inventive step)所採用的判斷準則是
problem-solution approach,相關敘述可參考中國審查指南,我覺得寫的很棒。

但台灣呢?我覺得有句話很貼切,「人家都上太空了,我們還在殺豬公。」審查基準
仍仿效人家1966年的判斷步驟,但卻遲遲沒有引進各國晚近對進步性的判斷標準,以
致於到現在大家對台灣進步性的判斷仍有主觀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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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08-06-11
不過1966年的判斷標準到現在美國還是在用~
Necoo avatarNecoo2008-06-14
我覺得判斷本來就是很主觀~大概除了美國審查委員會一一比
對元件外~其他國家大部分都跟台灣一樣~一句話就帶過居多
Carol avatarCarol2008-06-14
德國跟中國的oa也是很主觀~中國大多都是直接說不具進步性
Robert avatarRobert2008-06-16
不可否認 大陸的逐項審查真的做的比我們好
Wallis avatarWallis2008-06-20
或是顯而易見~個人是覺得~每個國家都差不了多少~不過台灣
的申復應該很好克服吧~我好像還沒有真的遇到克服不了的
Hedy avatarHedy2008-06-22
大陸逐項審查畢竟沒有全面吧~~我收到的大陸案~也是少有逐
Isla avatarIsla2008-06-26
項審查的~大部分還是沒有逐項去比對~不過比台灣好這不能
Mason avatarMason2008-06-27
否認~台灣審查委員通常看獨立項不過就整串不過~大陸還不
至於全部都這樣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8-07-02
PS一下~我只是不認為Graham是不適合的~至於problem
-solution approach的思考邏輯應該也是大同小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