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向各位請益了,請大家指教,謝謝
1. 依專利審查基準對專利要件的說明中提到:
"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方法,例如整形、美容方法,由於是以有生命的
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不具產業利用性。
若依此觀點,是否代表任何以有生命的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的方法,均應不具產業利
用性?還是說僅因為外科手術本身特性的緣故?例如說量測血糖的方法是否就應具產業
利用性?
2. 國際電子商務相關的訴訟:
A在甲地有一電子商務相關之專利權,但在乙地沒有。今天B在乙地實施該專利,但由
於是電子商務,販賣使用使用上不會有國界,請問A在甲地可以可以控告B侵權嗎?
如果B在甲地有沒有營業場所(如分公司)會有影響嗎?
如果可以,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不是只能算乙有賣給甲地居民的部份?
3. 專利法第57條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之情事的第六項: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
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其中不以國內為限的意思是不是表示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呢?若如此專利權中保護進口
的權利在真品平行輸入方面是否不適用?
又假設B在甲地購買A的產品後到乙地販賣,若A在甲乙兩地均有該物相關的專利權跟
A僅在乙地有專利權會有結果差異嗎?
專利新手問題眾多,如果問了蠢問題也請各位前輩多包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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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專利審查基準對專利要件的說明中提到:
"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方法,例如整形、美容方法,由於是以有生命的
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不具產業利用性。
若依此觀點,是否代表任何以有生命的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的方法,均應不具產業利
用性?還是說僅因為外科手術本身特性的緣故?例如說量測血糖的方法是否就應具產業
利用性?
2. 國際電子商務相關的訴訟:
A在甲地有一電子商務相關之專利權,但在乙地沒有。今天B在乙地實施該專利,但由
於是電子商務,販賣使用使用上不會有國界,請問A在甲地可以可以控告B侵權嗎?
如果B在甲地有沒有營業場所(如分公司)會有影響嗎?
如果可以,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不是只能算乙有賣給甲地居民的部份?
3. 專利法第57條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之情事的第六項: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
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其中不以國內為限的意思是不是表示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呢?若如此專利權中保護進口
的權利在真品平行輸入方面是否不適用?
又假設B在甲地購買A的產品後到乙地販賣,若A在甲乙兩地均有該物相關的專利權跟
A僅在乙地有專利權會有結果差異嗎?
專利新手問題眾多,如果問了蠢問題也請各位前輩多包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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