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的又跑上來問問題了,這次收到一份官方通知,某個部份有些問題,想
向各位先進討教一番,先說聲謝謝了!
問題:
本案獨立項有一項,剩下五項皆依附在第一項。
審委用兩個引證案做為證據來駁我的CLAIM 1,審委認為由該兩件
引證案可輕易推出我的CLAIM 1,因此我的CLAIM 1 不具有進步性,而我在
CLAIM 6 中有一個A技術,這個A技術在該兩件引證案皆無揭露,但審委卻在無提出
舉證的狀況下指出該A技術係為該技術領域之人士所皆可輕易推敲出。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我可以將CLAIM 6中的A技術寫入CLAIM 1 中,以此
讓CLAIM 1 有進步性嗎?並在申復理由中,提出審委並無以引證案做依據,不可以此反駁
我CLAIM 6 的進步性嗎?
至於CLAIM 2-5就不用提了,因為都被引證案揭露了..........
大約就是這樣吧...
再次感謝各位先進的指教!
至為感禱!
--
得饒人處且饒人
多為他人想想,你會發現
原來自己總是在不經意時
傷害了他人原本的好意
凡事太盡,緣分勢必早盡.......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