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勞務 免課營業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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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公司若依照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給存續公

司,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官員說,原來依照營業稅法及相關解釋令規定,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移轉材料、

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被視為「銷售」,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官員說,因為企業合併法為特別法,優先於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因此公司若依照

企併法辦理合併,被合併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給存續或新設公司,不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自然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企業合併法第34條規定,公司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併

購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不屬

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官員解釋,為減輕併購時公司繳稅負擔,簡化稽徵程序,才在企併法條文中明訂,企業依

規辦理合併時,勞務及貨物的移轉,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同時,針對消滅公司的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 (即溢付的營業稅額),財政部官員說,依照

現行稅法規定,應退還給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受領,不能由存續或新設公司繼續留抵。

官員說,依照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營利事業一旦申請註銷登記,溢付

的營業稅額應予以退還,不能由合併後存續公司繼續留抵,而且一旦退還,應由合併後存

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受領。

【2004/02/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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