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千萬的鳥日子‧限定繼承還有事..如 … - 稅務
By Charlie
at 2010-08-02T16:08
at 2010-08-02T16: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nana65 (巴那那真好吃)》之銘言:
: 亡父是兩年前過世,限定繼承時已做過財產清算,並沒有遺產留下,法院公示完成.....
: 兩年後收到財部的通知的那間公司,是被經濟部廢止的...我們對其一無所知..
: 財部並不是以欠稅需要執行的命令境管...
: 而是以那間公司沒有人了.以我們做為繼承人去行清算人義務
: 但我們並非實質與那公司有關.只是因為是亡父的子女
: 如此實務上 清算那間公司是否有資產 對我們來說是有困難的 因為我們什麼文件都沒有
: 就變成會卡在這裡...什麼也做不了..任由人出境限制
: 財部對幾個無需要繳稅的人(1.稅不是我們欠的)(2.限定繼承下無資產亦無稅好補)
: 這不只是浪費行政資源,又影響遷徒自由而已嗎?
: 如此行政上的缺點 已經可見一般了... 若政府單位看不見..是否民間有力量成立
: 行政改革協會? 若有贊同之士,小弟願就一已之力
小弟辦過的清算案件尚未實際碰過這樣的問題,
但憑藉其他案件的經驗提供一點意見給原PO參考,
--------------------------------------------------------------------------
經濟部950630經商第09502095640號
(這個函令應該就是讓原PO變成"法定清算人"的依據了)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復按有限公司之
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
、第113條參照)。綜上,廢止登記之公司,其唯一股東死亡,得由其繼承人為該公司
之法定清算人。
可參考之方式(先引述法源)
公司法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
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
根據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所為限制公司
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860411台財稅第861892549號
根據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規定限制清算人出境
時,如該清算人係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
換句話說解決方案有下:
除了傳統的消極方式
1.行政訴訟繼續打
2.所有"法定清算人"被限制出境5年
3.兄弟姊妹推一個人當清算人被限制出境5年之外
目前擬定的方式有以下2種
先說只是理論上可行,實務上沒真正實行過
不過依照先前的經驗,一般都會過
(謎之聲~ 只要有法律依據有相關函令
這類的案子就先送,如果被要求補件就他們要什麼,補什麼就OK了 ^^)
題外話:我還遇過公司固定資產為0,
法院硬是要我補一張空白的"財產目錄"才給過的....
只能說,公務員辦事都有他們的"堅持" ^^"
1.走公司法81條
拿著限定繼承還有你收到的公文
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如過順利成功了~ 那就沒你們的事~
優點:自己試著辦就可以了,大不了多寄/跑幾次法院,
被退件幾次,理論上應該就會過了 ^ ^
成本:時間/郵資/交通費/法院規費
2.先去經濟部中部辦公司申請抄錄這家公司的資料(這個也可以郵寄或網路申請)
把其他可以當清算人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有限公司為股東,
都找出來,開個會,(跟這些人要取得共識)
然後找個律師或會計師來當清算人,就OK了~
不過實務上一般是先找到會辦且願意承辦的會計師或律師再去做這些事。
缺點:支付律師或會計師費用是難免的,
而且要他們以自己的名益受任為清算人,
一般收費會比較貴,(要是我接到這種案件也會收貴一點 ^^")
不過準備代辦費就OK了,後續有專業的人幫你辦 。
--
: 亡父是兩年前過世,限定繼承時已做過財產清算,並沒有遺產留下,法院公示完成.....
: 兩年後收到財部的通知的那間公司,是被經濟部廢止的...我們對其一無所知..
: 財部並不是以欠稅需要執行的命令境管...
: 而是以那間公司沒有人了.以我們做為繼承人去行清算人義務
: 但我們並非實質與那公司有關.只是因為是亡父的子女
: 如此實務上 清算那間公司是否有資產 對我們來說是有困難的 因為我們什麼文件都沒有
: 就變成會卡在這裡...什麼也做不了..任由人出境限制
: 財部對幾個無需要繳稅的人(1.稅不是我們欠的)(2.限定繼承下無資產亦無稅好補)
: 這不只是浪費行政資源,又影響遷徒自由而已嗎?
: 如此行政上的缺點 已經可見一般了... 若政府單位看不見..是否民間有力量成立
: 行政改革協會? 若有贊同之士,小弟願就一已之力
小弟辦過的清算案件尚未實際碰過這樣的問題,
但憑藉其他案件的經驗提供一點意見給原PO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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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50630經商第09502095640號
(這個函令應該就是讓原PO變成"法定清算人"的依據了)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復按有限公司之
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
、第113條參照)。綜上,廢止登記之公司,其唯一股東死亡,得由其繼承人為該公司
之法定清算人。
可參考之方式(先引述法源)
公司法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
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
根據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所為限制公司
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860411台財稅第861892549號
根據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規定限制清算人出境
時,如該清算人係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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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解決方案有下:
除了傳統的消極方式
1.行政訴訟繼續打
2.所有"法定清算人"被限制出境5年
3.兄弟姊妹推一個人當清算人被限制出境5年之外
目前擬定的方式有以下2種
先說只是理論上可行,實務上沒真正實行過
不過依照先前的經驗,一般都會過
(謎之聲~ 只要有法律依據有相關函令
這類的案子就先送,如果被要求補件就他們要什麼,補什麼就OK了 ^^)
題外話:我還遇過公司固定資產為0,
法院硬是要我補一張空白的"財產目錄"才給過的....
只能說,公務員辦事都有他們的"堅持" ^^"
1.走公司法81條
拿著限定繼承還有你收到的公文
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如過順利成功了~ 那就沒你們的事~
優點:自己試著辦就可以了,大不了多寄/跑幾次法院,
被退件幾次,理論上應該就會過了 ^ ^
成本:時間/郵資/交通費/法院規費
2.先去經濟部中部辦公司申請抄錄這家公司的資料(這個也可以郵寄或網路申請)
把其他可以當清算人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有限公司為股東,
都找出來,開個會,(跟這些人要取得共識)
然後找個律師或會計師來當清算人,就OK了~
不過實務上一般是先找到會辦且願意承辦的會計師或律師再去做這些事。
缺點:支付律師或會計師費用是難免的,
而且要他們以自己的名益受任為清算人,
一般收費會比較貴,(要是我接到這種案件也會收貴一點 ^^")
不過準備代辦費就OK了,後續有專業的人幫你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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