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扣除額經核定 不得改列舉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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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竹南許先生問:

近日收到國稅局91年度補稅單,才發現有一筆購屋貸款利息未申報,可以補申報嗎?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答覆:

許先生所問購屋貸款利息應屬於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因此,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中未列舉扣除額...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經納稅

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

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許先生於接獲國稅局

9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表示稽徵機關已核定了,是不得再主張適

用列舉扣除額的。

近來各區國稅局針對9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辦理開徵,繳納日期為8月16

日至8月25日止。(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37-460597轉207陳苑萍)

【2004/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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