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報稅核定補稅 可增列扶養親屬 - 所得稅

By Caroline
at 2007-12-07T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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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2.07 03:39 am
沒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接到國稅局核定繳稅通知書,還有機會主張扶養親屬的申報人
數。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對未辦理所得稅申報的納稅人補稅時,民眾仍有權主張增列扶
養親屬,但不得要求適用列舉扣除額報稅。
每年5月所得稅申報,民眾必須依法在一個月期限內,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報繳手續。
未如期申報所得稅者,可以事後辦理補報,始終未自動報稅者,國稅局也會依據所掌握的
所得資料,核發稅單補稅。
財政部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時,民眾
若對稅捐機關自行核定的扶養親屬不符,要求增列符合稅法規定的扶養親屬人數時,稅捐
機關應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納稅人如果是在接到國稅局核定繳稅通知,並已繳清稅款之後,才要求增列扶養親屬,財
政部亦規定,稅捐機關仍應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經重核後發生溢繳稅款情形者,則應退還
給納稅人,但退稅金額以原核定的補徵稅款為限。
舉例來說,張三因故未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的所
得資料,歸戶課徵張三2萬元所得稅。假設國稅局核定稅款時,並未計入張三的配偶免稅
額,張三在接到稅單後,可以要求國稅局增列配偶為其受扶養親屬,並重新調整核定稅款
。
【2007/12/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282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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