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同年再婚 配偶扣除額成雙 - 所得稅

By Suhail Hany
at 2007-12-07T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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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2.07 03:39 am
同一年度喪偶並再婚者,財政部表示,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享有兩個配偶扶養
親屬扣除額。
財政部強調,同年度喪偶並再婚者,必須要與新婚配偶採合併報稅的情形下,才可以同一
年度同時使用兩個配偶扣除額,否則只能申報已逝原配的配偶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因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
原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的免稅額,得全額減除。
至於其與新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新配偶當年度的免稅額,亦得全額減
除。
財政部舉例表示,甲的配偶在96年元月間因病去世,甲在同年12月間再婚。甲在97年5月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需合併申報其已逝原配生前的所得稅,並扣除原配的配偶免稅
額。
財政部說,由於結婚當年度,納稅人可以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自行單獨申報所得稅。
甲若在再婚之後,選擇與新配偶合併報稅,97年5月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甲即可同
時列報原配與新配偶二人的免稅額。
【2007/12/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28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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