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稅 直接扣抵之運用 - 稅務
By Ingrid
at 2007-12-07T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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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張芷(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7.12.07 03:39 am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芷。
安侯/提供
財政部於9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
前,兼營營業人倘要適用直接扣抵法,不僅必須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且帳
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等條件,還必須獲得稽
徵機關之核准後,方得適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惟在財政部9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
兼營計算辦法後,兼營營業人只要自省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
或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即可採直接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並不需要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即可適用。
再者,其適用範圍擴及至凡屬於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均可適用,但仍有甚多企業並不
知悉此項措施對於企業營業稅計算影響,另常有企業問及,只有股利收入是否就算兼營營
業人?依照目前法令規定,答案是肯定的,尤對於因有股利收入而被視為兼營營業人,往
往於取得股利收入年度,未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並按兼營計算辦法計算調整
稅額,但倘屬未確定案件,且以直接扣抵法較比例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負擔較輕者,自得
依循此次修正之兼營計算辦法,向稽徵機關主張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
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
另必須提醒的是,主張適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屬經營製造業、或當年度銷售金
額合計逾10億元、或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2,000萬元者,必須委託會計師或
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如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
人於三年內應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該等規定請兼營營業人特別注意,以維
自身權益。
自該新辦法施行已將近一年,且又值年底必須盡快準備,對於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適用
兼營計算辦法實務上較常發現之疑義,謹彙整如下,供企業主參考:
一、應申報之股利收入範疇,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係包
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兩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常疏忽的是,
自國外收取之股利收入,亦應申報。
二、至於應申報之股利收入銷售額,依財政部91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函釋
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是
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三、申報股利收入時點,目前稽徵實務類推適用所得稅法之規定,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被
投資公司所訂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未訂除權、除息基準日或其
所訂除權、除息基準日不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
,為權責發生年度。
四、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之購買國外勞務之範圍,依據企業業務型態及匯集,可能包括國
外佣金、國外市調費用、國外業務推廣費、國外委託加工費、國外研發費、國外技術服務
費、國外權利金、國外軟體購買成本、軟體授權金及使用費等,由於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所
稱之營業人,依同法第6條規定,為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但不包括個人及執行業務
者,因此,舉凡國外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提供上開勞務予國內營業人者,均屬購買
國外勞務之範圍,如該國內營業人為兼營營業人,即必須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
抵進項稅額及報繳應納稅額。(上)
【2007/12/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28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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