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差額課稅 符合公平原則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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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多名參與協商員工認股權課稅方式的會計師均表示,差額課稅較符合公平原則,不過,以

「執行日」為課稅時點則仍有討論空間。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翠玲表示,員工認股權僅為一選擇權,既無市價、也不能轉讓

,自無課稅問題。但在員工將憑證執行換股後,若有所得,就應課稅。

例如,認購價為60元,執行時的股票市價為100元,等於員工可以低於市值40元的價格買

入股票,差額部分就應視為員工所得並課稅。未來出售價格若高於100元,則屬於免稅範

圍的證交所得,但若產生損失,也不得認列減除。

而課稅時點究應以發放憑證、執行換股、還是出售持股時來進行,據了解,財政部與多位

學者一直主張以執行日為課稅時點。

不過也有會計師指出,對員工而言,執行日只是將原本的認股權轉換為股票,尚未實現所

得,立即課稅未盡恰當。

至於該部分差額應視為薪資所得、其他所得、甚至變動所得,也引起不少討論。張翠玲表

示,所得分類對個人申報的影響其實不大,只是列為薪資所得,公司有扣繳問題,列為其

他所得則僅需發放員工免扣繳憑單即可。

【2004/05/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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