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核定通知書須提醒限定繼承權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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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9)日初審通過,未來稅捐機關應在寄發遺贈稅核定通知書時,應

一併提醒民眾申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時機與權益。

由王幸男等42名立法委員提案修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要求稅捐機關應該在寄發遺贈

稅核定通知書時,一併檢附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申報書表,並提醒民眾適時掌握申請時

機,昨天初審過關。

王幸男等委員認為,為避免夫債妻還或父債子償的弊病,我國民法設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

承制度。但事實上,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除與金融機構往來或不動產相關登記等項目

,較易為繼承人查知之外,如被繼承人生前因保證契約、金錢借貸產生的債務負擔,繼承

人往往無從得知。

民意代表因此主張,要由稅捐機關在核發遺贈稅核定通知書時,一併檢附限定繼承與拋棄

繼承等相關書表,並以明顯字眼提醒民眾注意。

財政部對於立委提案表示,僅可接受以明顯字眼提醒民眾注意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權益

。財政部長林全說,稅捐機關只有核定稅捐的權利,有關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是人民與

法院之間的問題,稅捐機關寄發相關書表,只會造成民眾的誤解,因為有些民眾也許並不

需要這些文件,稅捐機關主動寄發反而有可能引起爭議。

財委會經過討論後,也同意財政部的看法,但仍決定調整修改遺贈稅法第28條規定的內容

,將稅捐機關寄發核定通知書時,必須以明顯字眼提醒民眾注意申請限定繼承等權益,但

不必寄發相關申請表格。

【2004/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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