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師:時價課稅 可帶動認股權憑證風潮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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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會計師指出,員工分紅配股以時價課稅,與其他獎勵機制的租稅負擔相當,較為公平,間

接影響企業改採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放,將有助於留住優秀人才。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1條規定,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成果,公司以其

紅利轉增資,員工因而取得的新股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不過,在權衡產業發展與租稅公平

的兩難下,立法院目前傾向員工分紅按時價八折課稅。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表示,按面額課稅,差額部分一律免稅,在目前國際上只

有我國有此優惠措施的情形下,對國際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自然大增,員工也不會受迫於高

額稅負,而被迫處分持股,有利於員工向心力的提升。

以此來看,面額課稅的好處,同時就是按時價課稅的缺點。不過,許祺昌也指出,包括營

利、薪資、執行業務等各類所得都是以時價的基礎來課稅,唯獨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課稅

,並不合理。

而且以時價課稅後,公司較不會實施員工分紅配股,較能接受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兩年閉

鎖期的限制下,有助於留住優秀人才,「企業不盡然會反對,」他強調,除非有跟他國競

爭科技人才的考量,否則以時價課稅較為合理。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張翠玲會計師也認為,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要支付對價、差額還必須課

稅,相較於員工分紅配股不須支付任何對價、且僅以面額課稅,「相當不公平,也是目前

業界普遍質疑員工認股權憑證獎勵性不足的主因。」

她認為,以時價課稅,使各種來源所得不因發放方式,而有不同的課稅方法與稅制負擔,

較為公平。

許祺昌也指出,員工分紅配股若改採時價課稅,股東分紅配股的課稅方法也應一併檢討,

否則「一樣的標的、相同的評價方法,卻有不同的課稅方法,顯有失當。」

【2004/05/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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