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證所得 下月補報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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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郭文平/台北報導

國稅局昨天表示,員工認股權證從今年起要採取差額課稅,發行認股權證公司將在6月底

前寄發扣繳憑單,已執行認股權證公司員工須在7月底前補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昨天表示,有關員工認股權證如何課稅問題,財政部已在4月底發布解釋令

,已經發行認股權證的公司須留意,於期限內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另外,行使認

股權個人也要注意所得申報期限,以免過了緩衝期後仍未申報,而遭到稅捐單位處罰。

至於認股權證要如何課稅,高市國稅局舉例指出,如果甲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可認購甲公司股票價格為每股20元。

而在「閉鎖期」過後,該公司員工王君於92年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

日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30元,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10元部分,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

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 (即92年)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若事後93年王君將甲公司股票以35元出售,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甲公司股票時價的

差額5元部分,為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免課徵所得稅。

至於甲公司在王君92年行使認股權時,依財政部新頒的函令規定,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是

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人員表示,由於今年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到5月底為止,如果在申報時一併申報執行

認股權證所得,可免去到時候補申報麻煩,但如果不知道如何計算,則可等公司寄發扣繳

憑單後再補申報。

【2004/05/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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