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請求項的侵權 - 專利

Table of Contents

常常遇到一種令人困擾的情境,

請求項的條件之一為 "在A狀態下,執行B"

但分析時無法判斷A與B是否有因果關係

實施例也沒有說明。

待鑑定的技術會執行B,但不是因為進入A狀態才做的(通常是因為整個方法中都在A狀態下執行)

但在執行B時整個系統確實是處於A狀態

請教各位先進都是如何判斷?

--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7-05-10
要看您是專利權人、被告侵權人還是第三方鑑定單位 立場
不同 重點自然也不同 XD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05-12
小的認為 站在第三方立場 若沒有不明確的問題 又無需判
Iris avatarIris2017-05-14
斷可專利性 就會把專利範圍假設有效下去做文義讀取判斷
Selena avatarSelena2017-05-16
在上開例子中 小的認為落入範圍的機會蠻高的
Eartha avatarEartha2017-05-20
其實要看怎麼解釋,a狀態是一種觸發條件
Steve avatarSteve2017-05-25
還是只是一種狀況描述,兩者有不同的結果
要怎麼判斷,就看實施例怎麼寫
James avatarJames2017-05-27
沒錯,但常是卡在實施例與請求項的文字是一樣的,無從界定
又很難說有沒有明確性問題
Jack avatarJack2017-05-29
尤其是在該步驟不是重點技術特徵的時候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6-02
記得之前上徐振康的課有特別在講方法項的因果關係寫法
不過上完課就忘了@@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6-04
f大 說明書的實施例是示例 (非定義) 不能拿來限縮方法
請求項的範圍 範圍應以專利範圍的文字為準。 若有誤請
不吝提點
Edwina avatarEdwina2017-06-06
請求項沒說一定要因果關係吧 可以單純描述執行環境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6-07
因為claim的文字字義解讀可能有一個以上的解釋
Selena avatarSelena2017-06-09
想了解實際上所表示的意義,可以從實施例來看,了解發
明人的意思
Zanna avatarZanna2017-06-10
特別是兩個解釋會影響侵權與否的時候,就更需要這樣做,
特別是針對你的角色是站在哪一方,這個好像叫什麼內部
證據之類的
Ida avatarIda2017-06-15
這個案子幸運的是實施例貼claim的文字,因此,如何解讀
就比較沒有受到內部證據的限制,但是這種說明書(俗稱
的三貼法)是很糟糕的!如果撰稿者當初有考慮到這種不
明確(這其實很容易察覺差異)在說明書就把多種可能性寫
上,今天對專利權人是 比較好的保障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7-06-17
內部證據優先 都沒寫就是用forsita對該詞的理解來定義名
詞 而鑑定時 就是用一樣的標準來判斷有無文義讀取 有誤
請不吝指正
Ina avatarIna2017-06-21
步驟應無先後順序,全部都是由PHOSITA對claim term的理解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6-25
為基礎。 內部證據優於外部證據,但沒有順序上的差別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06-30
以上是指美國專利法
Puput avatarPuput2017-07-05
有啦 小弟念過的案例(手上不方便查)是說若內部證據己足
以交代定義 則無需再參酌外部證據 是有優先順序的
Mia avatarMia2017-07-09
說順序不重要的是Phillips案 不過CAFC也常有不一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