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 CLAIM 製程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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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0-08-02T02:33

Table of Contents


以前也碰過類似的問題,查了審查基準,發現審查基準內有相關說明。

重點在於「可專利性的技術特徵」以及「僅能以製造方法界定或以功能來界定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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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新型形成審查第一章 4-1-11頁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敘明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技術特徵,惟對於只能以製造
方法之技術特徵界定物品的新型者,得以製造方法界定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僅於其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方式表示,或以結構方式表示不如以
功能表示更明確時,且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於新型說明已充分說明者,方可使用手
段功能用語表示。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僅單純描述功能。


請參考新型形成審查第一章第4-1-2頁~第4-1-3頁

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屬適格之標的,其判斷原則說明如下:
(1)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二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指明該特徵部分在
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2)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非
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非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材料
或方法,係非屬適格之標的。
(3)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或部分在於
描述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須進一步由新型說明判斷該創作之特定技術特
徵,是否明顯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當該單一請求項存在一個以上屬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特定技術特徵,即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雖然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在於
材料或方法,然尚有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仍屬適格之標的;
惟若該請求項由其新型說明之內容已可明顯得知,其整體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
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今天跟同事討論一個問題 但未有答案
: 上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 1.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得否出現PRODUCT BY PROCESS?
: EG1:2.如申請專利範圍1之元件甲,該元件甲為沖壓成型所形成。
: EG2:2.如申請專利範圍1之元件甲,該元件甲之製程包含步驟一..二.三..
: 我主張。EG1跟EG2都不行 製程為方法之下位,其應不得出現於新型專利之申請專
: 利範圍中。再者,EG1 跟 EG2 是一樣的東西。
: 同事主張。可以 製程為說明該元件,其標的本身為該裝置,再者在專利檢索系統的
: 新型專利中打沖壓成型有八百多件。
: 再者,EG1 可以。但EG2包含方法不行
: 請教一下先進...標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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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0-08-03T02:47
有引有推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8-06T03:35
形成審查?

Career Opportunity of Global Electronics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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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0-07-31T03:22
近日接到head hunter的電話,對方需求如下 They provide us a proper JD as below : A. Coordinating IPR requirements from groupsand#39; different subsidiaries B. Enhancing ...

專利審查人員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0-07-30T23:01
看了版上那一堆討論串,感覺怎麼都是在講「審查委員」一詞能否涵蓋 審查官、兼任審查委員、約聘審查委員或國防訓儲助理 其實專利法早就對於前三者有個上位的用語叫「專利審查人員」 專利法第35、43條等都有明文規定哪些事項需由專利審查人員處理 至於專利審查人員的資格,前面有大大提到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等法律中 ...

請問關於永全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0-07-30T19:12
小弟在版上搜索過了 永全事務所在版上似乎沒有相關討論 本人是國立後段科大畢業 在業界工作過1~2年 英文能力是中等 沒有專利方面的經驗 因為受夠了科技業沒日沒夜的生活 目前想往這方面發展 想請問有沒有板友在裡面工作過 想知道在工作環境.上班的氣氛.升遷等各方面如何呢? 另外知道大家都說大間的事務所訓練比較紮實 ...

Re: 參酌它國審查意見不妥嗎?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0-07-30T00:10
我不知道TIPO是怎麼想的 反正這麼不入流的審查方式快要被USTPO解決了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0/10_24.jsp For applications filed in the USPTO that are based on a prior foreign-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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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0-07-29T22:48
(已換標題) 以下為新論述: 處裡程序審查的人,職稱可為事務員或科員, 而非審查委員或委員 在書面文件上,是以事務員或科員為職稱 有人說審查委員或委員可以指處裡程序審查的人, 單單只是聽過?? 可否提供書面證據? and#34;約聘專利審查委員and#34; and#34;兼任專利審查委員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