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版上那一堆討論串,感覺怎麼都是在講「審查委員」一詞能否涵蓋
審查官、兼任審查委員、約聘審查委員或國防訓儲助理
其實專利法早就對於前三者有個上位的用語叫「專利審查人員」
專利法第35、43條等都有明文規定哪些事項需由專利審查人員處理
至於專利審查人員的資格,前面有大大提到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等法律中有明訂
至於新型專利的處分書,由於僅作形式審查,因此專利法第98、99條只規定
要把處分書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以及核准公告
並不像發明專利申請案一般,在專利法第35、43條規定需由專利審查人員進行
特別是在專利法第103條,針對新型技術報告部分,亦規定需由專利審查人員進行,
因此國防訓儲助理能夠發出新型處分書,係因專利法並未規定需由專利審查人員進行。
亦並非因為一者為處分、另一者為審定,所以才會有不同的處理。
由此處亦可知國防訓儲助理並非專利審查人員,所以在審定書、新型技術報告上
不會見到國防訓儲人員的名字
至於審查委員一詞,係由中央標準局時代開始,當時並未有智慧財產局,當然
也沒有助理審查官、審查官等職稱
因此事務所方面對於智慧財產局裡面的審查人員通稱為委員
時至今日,除審定書外,書函上僅見承辦人某某某,並不能得知某某某職稱為何
而智慧財產局的審定書上寫的是「審查人員:某某某 委員」
似乎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一詞太沈重而不敢言明
實務上為便於稱呼,往往打電話去智財局不管是誰,一律稱為委員
至於是不是心甘情願,在當下應該也沒人在乎
有時候打去直接稱呼某某某先生或小姐,也無不妥,
我也感覺不出來接電話的人反應會有何不同
至於國防訓儲助理能不能稱為審查委員,前言的討論串已有很多精闢的見解
我要說的是,職稱通常是尊稱別人,或者是自我介紹時會講
不是自己一天到晚拿出來說嘴,惟恐別人不承認你是審查委員的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