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合適的請求項標的 提升專利損害賠償 - 專利
By Michael
at 2017-04-21T14:05
at 2017-04-21T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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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撰寫合適的請求項標的 提升專利損害賠償金
http://bit.ly/2oszpwD
撰寫專利請求項保護標的,
需將具可專利性的技術元件應用於市場上下游
可能產生的商品型態或組合,納入專利佈局規劃。
我國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和設計三種,
其申請保護標的雖然各自有別(如下表),
但遭到他人侵害專利權時,都適用同一套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即具體損害法、差額法、所得利益法、合理權利金法,共計四種。
權利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模型,向侵害人求償。
本文在探討專利佈局期間,如何撰寫合適的保護標的,
盡可能提高賠償金額上限,這在物品專利的保護上,尤為重要。
表、專利保護標的
上述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模型,
原理是從侵害人或是專利權人角度出發,
嘗試建構專利權人因侵害行為損失多少經濟利益。
司法實務常見的計算方式為所得利益法,
將侵害人每次實施專利的可得利益(通常指毛利),加總而得。
以常見的物品專利侵權來說明,侵害人販賣侵權品的售價,
扣除直接成本(即進貨價格或製造成本)後,乘上總銷售數量,
即為權利人可能主張的賠償金額。
歸納公式:「(侵權品售價-直接成本)x總數量=被告所得利益=專利賠償金」
由上可知,提高售價或是數量這兩項變動因子,均有益於提升賠償金。
然而,數量是訴訟上的舉證問題,與專利佈局無關,在此不作討論。
至於提升售價金額的秘訣,在於增加專利請求項所囊括的「元件」數量,
此處所指的「元件」,包含但不限於具有可專利性的元件。
換言之,利用具有可專利性的X元件,搭配其他不具專利性的元件
(A、B、C…)組成商品(X+A+B+C…),商品亦具有可專利性,
即可提升侵權品售價。專利權人將自身具備可專利性的元件,
結合上下游可見的產品組合,撰寫進專利申請範圍同時保護,
即可增加侵權標的選擇範圍和求償金額。
舉例來說,具可專利性的機車引擎,和其他不具專利性的元件組裝成機車,
機車亦會具備可專利性。假設製造商製造機車引擎的成本為3,000元,
販賣給經銷商為5,000元,經銷商可轉售下游通路8,000元
或是組裝成機車販賣70,000元。從專利佈局的角度上,
就要考慮機車引擎發明,如何和其他元件組合搭配成機車等商品,
撰寫請求項時應一併納入保護。後續專利權人除了以機車引擎請求項,
對製造商或經銷商等請求賠償,亦可以機車請求項對經銷商的組裝行為主張賠償,
等於是專利權人增加一種求償方式,選擇較高單價的商品求償(在本例即為機車),
會有拉高損害賠償金額的機會。
[註] 以上文所舉案例係以我國為例,
但目前我國智財法院或許相關判例還不是很多,
值得後續案例再觀察。若在美國法院就會被討論權利金計算
基礎是 patented portion (引擎) 或 entire market value
(整台機車) 兩種方式;若 claim 標的 "機車" 只有引擎是新創,
其他機車零件都是先前技術,則美國法庭應該會以 patented portion 為計算基礎。
然而,即便專利權人以上述方法完成專利佈局,後續在訴訟實務操作上,
仍會面臨兩個難關:
法院採納所得利益法是毛利的情形,高單價未必帶來高毛利,
直接成本在不同產業和上下游不同位階,未必都是下游商大於上游商,
專利權人需從售價、成本結構、侵權惡意程度選擇被告,
並考慮侵權行為是否涉及教唆、幫助或共同侵權,
以最佳化損害賠償金額;
部分司法判決考慮到具可專利性的元件售價和組合商品售價,
會有價格上不小的落差,而這價格落差所產生的利益與專利權
保障範圍無關,不應該歸屬於專利權人所有。
故法院計算賠償金額時,有可能會考量該侵害專利占商品的整體貢獻程度,
而額外乘上專利貢獻率,降低被告賠償金額。
從物品專利侵權的案例,相信專利權人會感覺到從專利佈局到訴訟階段,
藏有損害賠償諸多不確定性。筆者期望專利權人從前端佈局小細節的努力,
得以將研發果實具體發揮到最大效益。
--
http://bit.ly/2oszpwD
撰寫專利請求項保護標的,
需將具可專利性的技術元件應用於市場上下游
可能產生的商品型態或組合,納入專利佈局規劃。
我國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和設計三種,
其申請保護標的雖然各自有別(如下表),
但遭到他人侵害專利權時,都適用同一套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即具體損害法、差額法、所得利益法、合理權利金法,共計四種。
權利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模型,向侵害人求償。
本文在探討專利佈局期間,如何撰寫合適的保護標的,
盡可能提高賠償金額上限,這在物品專利的保護上,尤為重要。
表、專利保護標的
上述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模型,
原理是從侵害人或是專利權人角度出發,
嘗試建構專利權人因侵害行為損失多少經濟利益。
司法實務常見的計算方式為所得利益法,
將侵害人每次實施專利的可得利益(通常指毛利),加總而得。
以常見的物品專利侵權來說明,侵害人販賣侵權品的售價,
扣除直接成本(即進貨價格或製造成本)後,乘上總銷售數量,
即為權利人可能主張的賠償金額。
歸納公式:「(侵權品售價-直接成本)x總數量=被告所得利益=專利賠償金」
由上可知,提高售價或是數量這兩項變動因子,均有益於提升賠償金。
然而,數量是訴訟上的舉證問題,與專利佈局無關,在此不作討論。
至於提升售價金額的秘訣,在於增加專利請求項所囊括的「元件」數量,
此處所指的「元件」,包含但不限於具有可專利性的元件。
換言之,利用具有可專利性的X元件,搭配其他不具專利性的元件
(A、B、C…)組成商品(X+A+B+C…),商品亦具有可專利性,
即可提升侵權品售價。專利權人將自身具備可專利性的元件,
結合上下游可見的產品組合,撰寫進專利申請範圍同時保護,
即可增加侵權標的選擇範圍和求償金額。
舉例來說,具可專利性的機車引擎,和其他不具專利性的元件組裝成機車,
機車亦會具備可專利性。假設製造商製造機車引擎的成本為3,000元,
販賣給經銷商為5,000元,經銷商可轉售下游通路8,000元
或是組裝成機車販賣70,000元。從專利佈局的角度上,
就要考慮機車引擎發明,如何和其他元件組合搭配成機車等商品,
撰寫請求項時應一併納入保護。後續專利權人除了以機車引擎請求項,
對製造商或經銷商等請求賠償,亦可以機車請求項對經銷商的組裝行為主張賠償,
等於是專利權人增加一種求償方式,選擇較高單價的商品求償(在本例即為機車),
會有拉高損害賠償金額的機會。
[註] 以上文所舉案例係以我國為例,
但目前我國智財法院或許相關判例還不是很多,
值得後續案例再觀察。若在美國法院就會被討論權利金計算
基礎是 patented portion (引擎) 或 entire market value
(整台機車) 兩種方式;若 claim 標的 "機車" 只有引擎是新創,
其他機車零件都是先前技術,則美國法庭應該會以 patented portion 為計算基礎。
然而,即便專利權人以上述方法完成專利佈局,後續在訴訟實務操作上,
仍會面臨兩個難關:
法院採納所得利益法是毛利的情形,高單價未必帶來高毛利,
直接成本在不同產業和上下游不同位階,未必都是下游商大於上游商,
專利權人需從售價、成本結構、侵權惡意程度選擇被告,
並考慮侵權行為是否涉及教唆、幫助或共同侵權,
以最佳化損害賠償金額;
部分司法判決考慮到具可專利性的元件售價和組合商品售價,
會有價格上不小的落差,而這價格落差所產生的利益與專利權
保障範圍無關,不應該歸屬於專利權人所有。
故法院計算賠償金額時,有可能會考量該侵害專利占商品的整體貢獻程度,
而額外乘上專利貢獻率,降低被告賠償金額。
從物品專利侵權的案例,相信專利權人會感覺到從專利佈局到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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