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私校 節稅效果驚人 - 所得稅

By Ophelia
at 2005-06-25T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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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捐款私校 節稅效果驚人
: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私立學校法賦予捐贈者可以享有所得總額50%捐款抵稅上限的優惠,已成為高所得者另一
: 項重要的節稅工具。
: 據瞭解,台塑企業董事長王永慶與副董事長王永在兄弟,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
: 款給自己設立的大專院校,一年捐款額即高達20億元,節稅效果宏大。財政部強調,這
: 項捐款行為完全合法。
: 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個人如果透過經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
: 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捐款可扣除金額上限就會提高為
: 個人所得總額的50%,較一般只能在個人所得總額20%範圍內抵稅,明顯有較大的優惠。
: 財政部與國稅局歷年查核個人捐贈行為時發現,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捐款人中,有部
: 分知名企業家有長期捐款的事實。
: 財政部說,由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並沒有限制捐贈者不能指定捐款用途,因此知名企
: 業家在捐款後,通常都會指定將款項交給自己企業集團旗下所設立的學校,以達到節稅
: 與幫助校務的雙重目的。其中,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與副董事長王永在兄弟,近二年
: 每年捐款都將近20億元。
: 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捐贈私校者即可享有所得總額50%的捐款抵稅上限。假設捐款者全
: 年所得總額為10億元,依法其全年可以扣減的私立學校捐款上限就有5億元,如果捐出3
: 億元,當年的應稅所得為7億元,最多可抵的捐贈額是5億元。
: 官員形容,對私立學校的捐款,節稅效果十分驚人且完全合法。
: 然而,對私立學校捐款也並非全部都可以認列。財政部最近就查獲台北縣成立約三年的
: 一所收費昂貴的私立中小學,有部分家長亦利用私立學校興學基基會指名捐款給這家小
: 學,捐款金額約在20萬元到40萬元間,私立小學收到「捐款」後,再將捐款直接扣抵家
: 長應納的學費,並轉開捐贈收據給家長。
: 這種藉捐贈之名,繳交學費、交通費之實的捐贈行為,財政部表示並不符合捐贈的本質
: 。這家私立小學與其家長目前都在接受財政部與稅捐機關的調查。
: 財政部表示,家長涉嫌虛報捐贈扣除額的逃漏稅行為,學校亦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嫌疑
: ,財政部將依照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 【2005/06/23 經濟日報】
前天看到版主PO這篇新聞,後來又在法源法律網看到相關的文章,
就上篇新聞的末段有比較詳細的說明,轉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私校家長繳學費當捐贈 財部:應補繳漏稅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捐助私立學校興學,成為富豪節稅黑洞?財政部昨(二十二)日表示,國內不少高所得
者透過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的名義,可
享有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上限的列舉扣除優惠。不過,稅捐稽徵單位近來發現有家長
捐款給子女就讀的私立學校,抵繳其子女的學雜費、交通費,但卻虛報捐贈扣除的案例,
財政部提醒,家長虛報捐贈扣除額,應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否則將可依
法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如果透過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
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稅時,可以扣除的捐款金
額為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所以企業界透過捐款給私立學校的方式,也可以合法節
稅。而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
捐贈,扣除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制,透過此管道的捐贈抵稅額
度顯然低於透過興學基金會的方式。
但財政部賦稅稽核單位近來就發現,有私立學校學生家長藉著捐錢給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並指定捐款對象為該間私立學校,以作為向學校繳納各項就學子女應繳費用,該間私立
學校也配合捐款家長,將收到的捐贈款項用以抵繳子女應繳的學雜費用,如果當期有結餘
,還可作為預收學費,轉作下一學期之用,這種投機取巧的做法,已經違反私立學校法
第51條以租稅優惠鼓勵私人興學的美意,包括學生家長與學校都涉嫌虛報捐贈扣除額以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的情形。
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於依規
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對於
幫助他人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同法第42條之罪者,可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
為之案件,應依財政部93年07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381號函所列注
意事項辦理。
--
: 捐款私校 節稅效果驚人
: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私立學校法賦予捐贈者可以享有所得總額50%捐款抵稅上限的優惠,已成為高所得者另一
: 項重要的節稅工具。
: 據瞭解,台塑企業董事長王永慶與副董事長王永在兄弟,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
: 款給自己設立的大專院校,一年捐款額即高達20億元,節稅效果宏大。財政部強調,這
: 項捐款行為完全合法。
: 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個人如果透過經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
: 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捐款可扣除金額上限就會提高為
: 個人所得總額的50%,較一般只能在個人所得總額20%範圍內抵稅,明顯有較大的優惠。
: 財政部與國稅局歷年查核個人捐贈行為時發現,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捐款人中,有部
: 分知名企業家有長期捐款的事實。
: 財政部說,由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並沒有限制捐贈者不能指定捐款用途,因此知名企
: 業家在捐款後,通常都會指定將款項交給自己企業集團旗下所設立的學校,以達到節稅
: 與幫助校務的雙重目的。其中,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與副董事長王永在兄弟,近二年
: 每年捐款都將近20億元。
: 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捐贈私校者即可享有所得總額50%的捐款抵稅上限。假設捐款者全
: 年所得總額為10億元,依法其全年可以扣減的私立學校捐款上限就有5億元,如果捐出3
: 億元,當年的應稅所得為7億元,最多可抵的捐贈額是5億元。
: 官員形容,對私立學校的捐款,節稅效果十分驚人且完全合法。
: 然而,對私立學校捐款也並非全部都可以認列。財政部最近就查獲台北縣成立約三年的
: 一所收費昂貴的私立中小學,有部分家長亦利用私立學校興學基基會指名捐款給這家小
: 學,捐款金額約在20萬元到40萬元間,私立小學收到「捐款」後,再將捐款直接扣抵家
: 長應納的學費,並轉開捐贈收據給家長。
: 這種藉捐贈之名,繳交學費、交通費之實的捐贈行為,財政部表示並不符合捐贈的本質
: 。這家私立小學與其家長目前都在接受財政部與稅捐機關的調查。
: 財政部表示,家長涉嫌虛報捐贈扣除額的逃漏稅行為,學校亦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嫌疑
: ,財政部將依照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 【2005/06/23 經濟日報】
前天看到版主PO這篇新聞,後來又在法源法律網看到相關的文章,
就上篇新聞的末段有比較詳細的說明,轉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私校家長繳學費當捐贈 財部:應補繳漏稅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捐助私立學校興學,成為富豪節稅黑洞?財政部昨(二十二)日表示,國內不少高所得
者透過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的名義,可
享有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上限的列舉扣除優惠。不過,稅捐稽徵單位近來發現有家長
捐款給子女就讀的私立學校,抵繳其子女的學雜費、交通費,但卻虛報捐贈扣除的案例,
財政部提醒,家長虛報捐贈扣除額,應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否則將可依
法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如果透過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
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稅時,可以扣除的捐款金
額為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所以企業界透過捐款給私立學校的方式,也可以合法節
稅。而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
捐贈,扣除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制,透過此管道的捐贈抵稅額
度顯然低於透過興學基金會的方式。
但財政部賦稅稽核單位近來就發現,有私立學校學生家長藉著捐錢給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並指定捐款對象為該間私立學校,以作為向學校繳納各項就學子女應繳費用,該間私立
學校也配合捐款家長,將收到的捐贈款項用以抵繳子女應繳的學雜費用,如果當期有結餘
,還可作為預收學費,轉作下一學期之用,這種投機取巧的做法,已經違反私立學校法
第51條以租稅優惠鼓勵私人興學的美意,包括學生家長與學校都涉嫌虛報捐贈扣除額以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的情形。
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於依規
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對於
幫助他人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同法第42條之罪者,可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
為之案件,應依財政部93年07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381號函所列注
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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