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把這個問題搞懂了,
福利金的部份,不論是公司提撥還是從員工薪水扣的,
只要給的對象是特定人,就必須給扣繳憑單繳稅,如生日禮金,旅遊補助等。
如果給的對象非特定人,就不必再繳一次,如社團活動補助,部門聚餐等。
是稅法訂的,不是公司要凹員工orz...
不過,再怎麼算這也只是筆小錢,知道就好,不用太計較~
※ 引述《ojh (El Hazard)》之銘言:
: 以前一直很不care這些東西,不過今年繳稅繳得有點不甘心…
: 就每個細項自己算…
: 發現到由公司福委會發放的禮金是有扣繳憑單的,
: 也就是要繳稅…
: 一個很大的疑問,福委會的福利金有一半是由員工的薪水扣的,
: 也就是說,那些錢是我們已經繳過所得稅的錢了,
: 當成福利金再發給我們自己的時候又再扣一次所得稅!? 囧rz...
: 有人了解或研究過這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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