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海外所得宜納入最低稅負 - 所得稅

By Ophelia
at 2005-06-23T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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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壇》海外所得宜納入最低稅負
■ 蘇建榮
根據日前報章報導,行政院稅改小組對最低稅負制的初步方案,擬將海外所得排除在個人
最低稅負制的稅基之外。姑且不論其考量為何,此次稅改雖是民氣可用,但這樣一個轉折
,即已經凸顯其困難度。不可諱言地,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稅基,自有其稽徵
行政上的困難與法理上的爭議。
就稽徵行政而言,可能因海外所得的相關資訊無法有效掌握,以致最後課不到稅,或稽徵
成本很高而不符效益。但這些技術上的問題,理應可透過雙邊或多邊租稅協定或其他方式
加以克服。更何況目前的最低稅負制,只限於對高所得者的海外所得課稅,若連這一點突
破都不可行,則更甭論未來將綜合所得稅由現行的屬地主義改為屬人主義。
而就法理上而言,依現行所得稅法,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海外所得並非法定稅
基,因此,除非最低稅負制完全與現行所得稅制脫離,否則將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
制之稅基,難免有法理上的爭議。
學理上,主張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主要是基於幾個原則:一是中立性原則,海外所得納
入課稅範圍可維持租稅對資本輸出的中立性,以避免因海外所得免稅而產生國外投資(資
本輸出)比國內投資有利的租稅扭曲,這也是為何世界上大多數資本輸出的先進國家採屬
人主義之個人所得稅而對海外所得課稅的原因;二是公平原則,所得是衡量個人經濟能力
的指標,不論其來自國內或國外,都表示個人經濟能力的增加,故應一視同仁納入課稅範
圍,以避免稅負的不公;三是受益原則,一國之國民既受國家之保護,則無論其所得來自
何處,皆應分擔國家保護之成本,不可因所得來自海外而有所豁免。
究竟海外所得應否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呢?依個人淺見,海外所得免稅,就我國現況而
言,已成為有錢人的重要避稅管道,其透過海外控股公司(CFC)的設立、境外金融(OBU)
的操作或資產的外移,賺取海外所得而不須繳納任何所得稅。
這不僅違反上述各項原則,亦有變相鼓勵資本外流作用,與政府所鼓勵的資金回流政策背
道而馳。尤其,若此次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將海外所得排除,則在其他重要避稅管道皆已納
入稅基的情況下,不僅更加刺激資本外流,亦將提升海外所得免稅作為租稅規避管道的重
要性,從而削弱政府推行最低稅負制,追求賦稅公平、改善國家財政的意義。
當然,即令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仍有非適用最低稅負者的海外所得免稅,因而
無法完全符合前述各項原則。
因此,在兼顧租稅原則、法理與可行性的前提下,將綜合所得稅比照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
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應是未來所得稅改革的重點,也唯有如此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作者是台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2005/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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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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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建榮
根據日前報章報導,行政院稅改小組對最低稅負制的初步方案,擬將海外所得排除在個人
最低稅負制的稅基之外。姑且不論其考量為何,此次稅改雖是民氣可用,但這樣一個轉折
,即已經凸顯其困難度。不可諱言地,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稅基,自有其稽徵
行政上的困難與法理上的爭議。
就稽徵行政而言,可能因海外所得的相關資訊無法有效掌握,以致最後課不到稅,或稽徵
成本很高而不符效益。但這些技術上的問題,理應可透過雙邊或多邊租稅協定或其他方式
加以克服。更何況目前的最低稅負制,只限於對高所得者的海外所得課稅,若連這一點突
破都不可行,則更甭論未來將綜合所得稅由現行的屬地主義改為屬人主義。
而就法理上而言,依現行所得稅法,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海外所得並非法定稅
基,因此,除非最低稅負制完全與現行所得稅制脫離,否則將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
制之稅基,難免有法理上的爭議。
學理上,主張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主要是基於幾個原則:一是中立性原則,海外所得納
入課稅範圍可維持租稅對資本輸出的中立性,以避免因海外所得免稅而產生國外投資(資
本輸出)比國內投資有利的租稅扭曲,這也是為何世界上大多數資本輸出的先進國家採屬
人主義之個人所得稅而對海外所得課稅的原因;二是公平原則,所得是衡量個人經濟能力
的指標,不論其來自國內或國外,都表示個人經濟能力的增加,故應一視同仁納入課稅範
圍,以避免稅負的不公;三是受益原則,一國之國民既受國家之保護,則無論其所得來自
何處,皆應分擔國家保護之成本,不可因所得來自海外而有所豁免。
究竟海外所得應否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呢?依個人淺見,海外所得免稅,就我國現況而
言,已成為有錢人的重要避稅管道,其透過海外控股公司(CFC)的設立、境外金融(OBU)
的操作或資產的外移,賺取海外所得而不須繳納任何所得稅。
這不僅違反上述各項原則,亦有變相鼓勵資本外流作用,與政府所鼓勵的資金回流政策背
道而馳。尤其,若此次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將海外所得排除,則在其他重要避稅管道皆已納
入稅基的情況下,不僅更加刺激資本外流,亦將提升海外所得免稅作為租稅規避管道的重
要性,從而削弱政府推行最低稅負制,追求賦稅公平、改善國家財政的意義。
當然,即令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仍有非適用最低稅負者的海外所得免稅,因而
無法完全符合前述各項原則。
因此,在兼顧租稅原則、法理與可行性的前提下,將綜合所得稅比照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
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應是未來所得稅改革的重點,也唯有如此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作者是台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2005/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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