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民事救濟之研究 - 投資
By Thomas
at 2008-01-29T21:07
at 2008-01-29T21:07
Table of Contents
▲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民事救濟之研究
-以保險人責任為中心-
 ̄ ̄ ̄ ̄ ̄ ̄ ̄ ̄ ̄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
(http://0rz.tw/d70MK)
研究生:陳人豪
出版年:2004年
==========================================================
我國引進投資型保險後,可能產生何種消費糾紛?要保人如何於訴
訟上主張權利?實乃亟待研究之問題。
本文蒐集日本、中國、美國之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案例,並研究日
本、美國要保人於訴訟上之救濟方式。發現不論是日本之「變額保
險事件」、中國之「平安保險退保事件」、美國之代表性案例「保
德信不當行銷案」,均是因業務員於行銷時就投資型保險之性質、
功能不實說明或片面說明所引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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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日本,要保人主要依據侵權行為理論主張權利,法院並課予保險
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於行銷時必須就投資型保險為一明確說明
,日後並因消費者契約法與金融商品販售法,而得對保險人直接主
張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美國,則因投資型保險於美國定位為有價證券,要保人主要係依
證券詐欺理論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相同之案件發生於我國,要保人於法律上有何救濟基礎?與日本
類似地,本文認為要保人唯有依侵權行為法(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
項)方能對保戶有較完善保護。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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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尚有三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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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業務員過失不實說明,要保人卻無法撤銷契約
 ̄ ̄ ̄ ̄ ̄ ̄ ̄ ̄ ̄  ̄ ̄ ̄ ̄ ̄ ̄
u 若係經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投保,要保人即無法向保險人請求損
害賠償
u 無法基於業務員之口頭說明請求保險人履行契約
本文認為應修訂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於保險法上增訂保險人之
說明義務條文、引進適合性原則,以解決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所
引發之問題。
==========================================================
附註:1.民法184條(http://0rz.tw/193C6)
2.民法第245條之1(http://0rz.tw/d33E3)
第 245-1 條 締約過失之責任
 ̄ ̄ ̄ ̄ ̄ ̄ ̄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
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
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 ̄ ̄ ̄
 ̄ ̄ ̄ ̄ ̄ ̄ ̄ ̄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 ̄ ̄ ̄ ̄ ̄ ̄ ̄ ̄ ̄ ̄ ̄ ̄
結語:隱匿不告或不實告知皆會損害投保人之權益~~
投保前,自行找資訊做功課,是避免受騙的最佳途徑~~~
資訊處:保險發展中心商品資訊、各類網路資訊討論區etc.
-淺見,謝謝-
--
無端天與娉婷,夜月一簾幽夢,春風十里柔情。
怎奈向歡娛,漸隨流水,素絃聲斷,翠綃香減
哪堪片片飛花弄晚,濛濛殘雨籠晴!
正銷凝,黃鸝又啼數聲。 八六子‧秦觀(1049~1100)
--
-以保險人責任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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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
(http://0rz.tw/d70MK)
研究生:陳人豪
出版年: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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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投資型保險後,可能產生何種消費糾紛?要保人如何於訴
訟上主張權利?實乃亟待研究之問題。
本文蒐集日本、中國、美國之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案例,並研究日
本、美國要保人於訴訟上之救濟方式。發現不論是日本之「變額保
險事件」、中國之「平安保險退保事件」、美國之代表性案例「保
德信不當行銷案」,均是因業務員於行銷時就投資型保險之性質、
功能不實說明或片面說明所引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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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日本,要保人主要依據侵權行為理論主張權利,法院並課予保險
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於行銷時必須就投資型保險為一明確說明
,日後並因消費者契約法與金融商品販售法,而得對保險人直接主
張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美國,則因投資型保險於美國定位為有價證券,要保人主要係依
證券詐欺理論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相同之案件發生於我國,要保人於法律上有何救濟基礎?與日本
類似地,本文認為要保人唯有依侵權行為法(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
項)方能對保戶有較完善保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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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尚有三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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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業務員過失不實說明,要保人卻無法撤銷契約
 ̄ ̄ ̄ ̄ ̄ ̄ ̄ ̄ ̄  ̄ ̄ ̄ ̄ ̄ ̄
u 若係經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投保,要保人即無法向保險人請求損
害賠償
u 無法基於業務員之口頭說明請求保險人履行契約
本文認為應修訂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於保險法上增訂保險人之
說明義務條文、引進適合性原則,以解決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所
引發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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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民法184條(http://0rz.tw/193C6)
2.民法第245條之1(http://0rz.tw/d33E3)
第 245-1 條 締約過失之責任
 ̄ ̄ ̄ ̄ ̄ ̄ ̄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
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
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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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 ̄ ̄ ̄ ̄ ̄ ̄ ̄ ̄ ̄ ̄ ̄ ̄
結語:隱匿不告或不實告知皆會損害投保人之權益~~
投保前,自行找資訊做功課,是避免受騙的最佳途徑~~~
資訊處:保險發展中心商品資訊、各類網路資訊討論區etc.
-淺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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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天與娉婷,夜月一簾幽夢,春風十里柔情。
怎奈向歡娛,漸隨流水,素絃聲斷,翠綃香減
哪堪片片飛花弄晚,濛濛殘雨籠晴!
正銷凝,黃鸝又啼數聲。 八六子‧秦觀(104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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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08-01-30T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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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8-02-02T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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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08-02-03T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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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2-06T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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