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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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 引述《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之銘言:
: : 這是我翻書看到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 :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
: : 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基於最
: : 大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對於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但未避免過度保護保
: : 險公司,及不讓受益人的保障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保險法及壽險保單示範條款亦規
: : 定保險公司在契約成立經過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不能對被保險人之不實告知事
: : 項或隱瞞之事實有任何之抗辯,而主張解除契約以避免給付保險金。
: : 某甲於91年1月1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壽險,期間因甲經濟困難而無法繳費,此
: : 契約在95年3月1日停效,然而,甲在97年1月1日申請復效,半年後,即97年7月1日因
: :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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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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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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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
: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
: 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款,請不要誤導版友
:   
:         誠實告知才是上策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壽險契約生效兩年後,即使自殺也要理賠,自殺算是被保險人

故意行為吧,這種情況都要理賠了,更何況是未誠實告知(可能為故意或無心)之部分,

但事實上,保險公司只喜歡收保費,不喜歡理賠,一定是竭盡所能的硬凹,所以遇到這

種情形,更要據理力爭,"你未誠實告知" 這只是保險公司不想賠錢的一個理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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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8-02-02
你說到重點了 這也是是為什麼我說你誤導版友的原因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8-02-04
你的案例告訴別人 帶病投保 逃過兩年 壽險公司仍要賠償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8-02-06
不論結論是否正確 但卻給了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Queena avatarQueena2008-02-06
保險公司仍可依上述模糊的法條來跟你打官司
Connor avatarConnor2008-02-11
保險只要走到打官司 對保戶來說都是輸了
Enid avatarEnid2008-02-13
況且 重點在最後兩句 保險公司仍可拒絕賠款
Delia avatarDelia2008-02-17
t大只是拿他看到的法條來分享而已,說他誤導
Lily avatarLily2008-02-18
這樣說的太嚴重了吧??若法條是他自己編寫的,
James avatarJames2008-02-18
才能算他"誤導"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8-02-23
而JASON大也不必把T大的PO文看的那麼罪大惡極,
Una avatarUna2008-02-27
如果他在文章提倡未誠實告知也能打贏官司,
Jacky avatarJacky2008-03-02
那才能算真正的誤導
T大只是單純的複製貼上罷了
Delia avatarDelia2008-03-03
向 T & J 兩大致意!都說到重點!
Gary avatarGary2008-03-05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