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作價股票轉讓未報稅 查獲一案例開罰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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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家科技公司股東在90年以專門技術作價增資,取得股票後,

在當年及次年陸續轉讓股票,由於這名股東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被國稅局補稅、罰鍰。

中區國稅局審一科說,去年底以前,凡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取得的

股票,依行為時財政部函釋規定,股東都應在轉讓該股票時,以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取得

成本的差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轉讓價格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

稅。

審一科官員表示,最近查獲的案例,是股東在轉讓該技術作價取得股票時,未就面額減除

專門技術取得成本的差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超過面額部分,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

稅而免申報。

官員指出,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因財產交易已發生,且所得實現,在作價抵充

當年度課稅較能符合所得稅法的精神。

【2004/05/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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