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他人名義投資 涉違法分散所得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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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如果我從薪資所得中挪一部分出來投資股票,但不是用自己的名義投資,

而是假借別人的名義,那麼請問是否要申報我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呢

台北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投資,課稅問題須按該投資行為的信託關

係為何而定,否則將有分散所得的違法情形。

舉例來說,個人與公司約好將每月薪資3萬元的5%,由公司預扣做為共同投資基金,員工

的綜所稅仍是原本的3萬元來計算,因為員工對該投資擁有債權,並不影響課稅所得額。

如果該筆資金是透過金融機構所做的信託關係,受託銀行可發扣繳憑單給委託人,做為報

稅之用,實務上沒有爭議。

但若資金是委由其他第三人來進行,就有可能產生分散所得而觸法的行為,實務上就常發

現以此規避稅負的情形。例如甲、乙兩人各拿出500萬,委託丙以其名義投資,(因為丙適

用的個人綜所稅率較低),故意分散所得以降低應納稅額,一經查獲,國稅局將予以補稅

加罰。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5/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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