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我日常有扶養我姐的小孩(一對兒女)
但因我前姐夫是軍人身分 (常年不在家)
因此多年來也不曾將其子女列為我的扶養親屬名單內
但前年我姐離婚 我才想到我是否可將其小孩列為我的扶養親屬人數
上網看了些資料 除了需出示受扶養切結書外
還需出示受扶養人父與母的職業證明
我的問題是 既然已經離婚了 還需出示父母雙方的職業證明嗎?
或只要監護人母親的證明即可?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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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之前請確定自己先作下列三件事。
1.看過置底的FAQ
2.看過文摘裡的綜合所得稅講座。
(按tab進入文摘)
3.使用/搜尋過關鍵字。
都做過的話就按10次ctrl+y刪除這段話開始發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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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常有扶養我姐的小孩(一對兒女)
但因我前姐夫是軍人身分 (常年不在家)
因此多年來也不曾將其子女列為我的扶養親屬名單內
但前年我姐離婚 我才想到我是否可將其小孩列為我的扶養親屬人數
上網看了些資料 除了需出示受扶養切結書外
還需出示受扶養人父與母的職業證明
我的問題是 既然已經離婚了 還需出示父母雙方的職業證明嗎?
或只要監護人母親的證明即可?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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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過置底的FAQ
2.看過文摘裡的綜合所得稅講座。
(按tab進入文摘)
3.使用/搜尋過關鍵字。
都做過的話就按10次ctrl+y刪除這段話開始發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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