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須繳承攬印花稅 業者譁然 - 稅務

By Vanessa
at 2004-06-09T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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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梁任瑋/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指出,台南市稅捐處依財政部頒布的「93年度印花稅應稅
憑證檢查作業細部計畫」,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攜帶89年至93年不動產委託書,到稅捐稽
徵處補繳過去五年的「承攬」印花稅,這項新措施令全國房仲業者譁然。
身兼房仲公會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的永慶房屋董事長孫慶餘昨(8)日表示,台南市
稅捐處已開始執行,但這項動作不僅引起台南市房仲公會反彈,也已經引起全國2,000餘
家房仲業者的高度關切與質疑。究竟該項法令是否適用於房仲業對房仲業將會產生何種影
響?確實需要進一步探討,作為政府參考。
孫慶餘說,在適用對象方面,稅捐稽徵處根據「9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細部計畫
」,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補繳89年至93年委託售屋的印花稅,該項法令顯然有擴大解釋之
嫌。
房仲公會全聯會明天將與部分立委,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討論印花稅課徵事件,希望透
過討論方式提出因應對策。
目前屋主委託仲介買賣房屋的印花稅,多數都已含在佣金,由房仲公司自行吸收,如今台
南市稅捐處要求房仲業者必須與建築師等業者一樣,一承攬到案件,就必須繳納委託案件
總價千分之一的印花稅,而且是由房仲公司負擔,業者覺得營運成本將大增。
根據統計,台灣近年中古屋的年成交件數平均都超過30萬戶,2003年台閩地區建物買賣移
轉登記件數約35萬件,其中透過房仲業成交的件數約有五成,即約有17.5萬件,以去年全
台平均每戶成交總金額約500萬元計算,這項措施如擴及全國,房介業者實際增加的印花
稅負擔約8.25億元。
孫慶餘表示,房仲業平均每十件委託物件才成交一件,成交率大約僅有10%,以去年透過
房仲成交的17.5萬件計算,其委託物件便高達175萬件,等於未來稅捐處每年要處理175萬
件委託賣屋的印花稅流程,但實際上又僅有17.5萬件可以產生收入,如依新規定,先繳稅
,如果未成交再退稅,一年約有157.5萬件必須再辦理退稅,稽徵成本大增,擾民又不利
政府。
據了解,台南市稅捐稽徵處的理由是,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承攬契約為課稅主體,因此
認為不動產委託銷售在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房仲業者便應該按照房屋委託價格繳交千
分之一的印花稅,但實際上房屋仲介業目前並沒有適用這項規定。
孫慶餘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明白指出房仲業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屬於「居間」及
「代理」角色,並不是稅捐處所說的「承攬」,所謂的承攬,應指類似會計師、建築師、
及律師等,雙方已確定執行、合約內容生效之辦理業務,因此房仲業並不適用於該法令擴
大解釋的行業範圍。
孫慶餘說,而且房仲業在成交之前,並沒有向賣方收取任何費用,業者本身並無任何實質
收入,在尚未完成交易前就需「預繳」印花稅,綜觀台灣現行律令並無前例可循,稅捐處
要求房仲業需預繳委託印花稅,非常不合理。
【2004/06/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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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指出,台南市稅捐處依財政部頒布的「93年度印花稅應稅
憑證檢查作業細部計畫」,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攜帶89年至93年不動產委託書,到稅捐稽
徵處補繳過去五年的「承攬」印花稅,這項新措施令全國房仲業者譁然。
身兼房仲公會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的永慶房屋董事長孫慶餘昨(8)日表示,台南市
稅捐處已開始執行,但這項動作不僅引起台南市房仲公會反彈,也已經引起全國2,000餘
家房仲業者的高度關切與質疑。究竟該項法令是否適用於房仲業對房仲業將會產生何種影
響?確實需要進一步探討,作為政府參考。
孫慶餘說,在適用對象方面,稅捐稽徵處根據「9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細部計畫
」,要求台南市房仲業者補繳89年至93年委託售屋的印花稅,該項法令顯然有擴大解釋之
嫌。
房仲公會全聯會明天將與部分立委,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討論印花稅課徵事件,希望透
過討論方式提出因應對策。
目前屋主委託仲介買賣房屋的印花稅,多數都已含在佣金,由房仲公司自行吸收,如今台
南市稅捐處要求房仲業者必須與建築師等業者一樣,一承攬到案件,就必須繳納委託案件
總價千分之一的印花稅,而且是由房仲公司負擔,業者覺得營運成本將大增。
根據統計,台灣近年中古屋的年成交件數平均都超過30萬戶,2003年台閩地區建物買賣移
轉登記件數約35萬件,其中透過房仲業成交的件數約有五成,即約有17.5萬件,以去年全
台平均每戶成交總金額約500萬元計算,這項措施如擴及全國,房介業者實際增加的印花
稅負擔約8.25億元。
孫慶餘表示,房仲業平均每十件委託物件才成交一件,成交率大約僅有10%,以去年透過
房仲成交的17.5萬件計算,其委託物件便高達175萬件,等於未來稅捐處每年要處理175萬
件委託賣屋的印花稅流程,但實際上又僅有17.5萬件可以產生收入,如依新規定,先繳稅
,如果未成交再退稅,一年約有157.5萬件必須再辦理退稅,稽徵成本大增,擾民又不利
政府。
據了解,台南市稅捐稽徵處的理由是,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承攬契約為課稅主體,因此
認為不動產委託銷售在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房仲業者便應該按照房屋委託價格繳交千
分之一的印花稅,但實際上房屋仲介業目前並沒有適用這項規定。
孫慶餘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明白指出房仲業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屬於「居間」及
「代理」角色,並不是稅捐處所說的「承攬」,所謂的承攬,應指類似會計師、建築師、
及律師等,雙方已確定執行、合約內容生效之辦理業務,因此房仲業並不適用於該法令擴
大解釋的行業範圍。
孫慶餘說,而且房仲業在成交之前,並沒有向賣方收取任何費用,業者本身並無任何實質
收入,在尚未完成交易前就需「預繳」印花稅,綜觀台灣現行律令並無前例可循,稅捐處
要求房仲業需預繳委託印花稅,非常不合理。
【2004/06/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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