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必要技術特徵 - 專利Wallis · 2016-03-3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純粹發牢騷。 余觀諸審查意見云: 「獨立項未敘明專利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項之規定。」 惟查,必要技術特徵云者, 於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 係指「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於民國93、97、99年修正發布的舊版專利法施行細則同條項, 始為「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祈請,勿再將傳承已久的罐頭句子複製貼上了。 謝謝。 -- 專利All CommentsDaniel2016-04-03直接寫局長信箱Anonymous2016-04-04這種審查意見很多都是找不到引證,但又覺得你claim範圍太大,想強迫逼你限縮Kumar2016-04-08但又沒有引證和明確的理由來佐證,怎麼能證明範圍太大?James2016-04-08其實貼上來ptt比局長信箱有用 長官們有在看的 XDZenobia2016-04-11哈哈哈 p大你好壞Barb Cronin2016-04-12局長信箱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喔Kumar2016-04-16貼上ptt長官不會回覆你,局長信箱會直接回覆你Christine2016-04-18我是不是講太多了......Sarah2016-04-21回你後吃案?在摸摸頭?要你不要吵.貼在板上有輿論壓力,這是p大之意.Puput2016-04-23沒有用我就不會說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了Irma2016-04-25其實我覺得沒差多少 原因在於 發明人認定 可客觀見於說明書Related Posts台灣OA 新穎性核駁台灣OA 新穎性核駁台灣OA 新穎性核駁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4.2 簡潔之問題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4.2 簡潔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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