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4.2 簡潔之問題 - 專利
By Vanessa
at 2016-03-25T12:10
at 2016-03-25T12: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之銘言:
: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審查委員應該是認為更依據B就可以表達了
除非你要表達的是「A與B的關係」,要不然獨立項依據A、附屬項載明更依據B就可以
但是這其實是沒事找事(審查委員自由心證)
: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 我的疑問:
這裡其實簡潔的作法是「4. 如第3項的OOO,其中更依據該D1做XXX」
這個其實真的應該簡化,所以相較於上一種審查意見,我對這種的認同度高一點
: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更依據B"
: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 -------------------------------------------------------------
: 請求項應簡潔,係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且所有請求項整體
: 之記載亦應簡潔。
: 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除記載必要技術特徵外,不得對技術手段達
: 成之功效、目的或用途的原因、理由或背景說明,作不必要之記載,亦
: 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單一請求項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請求項中重
: 複記載相同文字內容,導致請求項過度冗長;或請求項以擇一形式界定
: 發明,但記載之選項不合理過多。
: 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簡潔,具體而言,即請求項之項數應與申請人
: 欲尋求保護之發明本質具有密切關係,避免項數不合理過多且相同文字
: 內容重複記載於不同請求項,而難以瞭解申請人所欲保護之發明。因此,
: 應儘可能採用附屬項或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或在單一請求項中以擇
: 一形式記載多個選項,以減少項數及不必要的重複記載。請求項整體之
: 記載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複數個請求項之範圍實質相同且屬同一範疇,
: 以下為其例示。
: 〔申請專利範圍〕
: 1.一種使用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強化混凝土。
: 2.一種包含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混凝土。
: 3.一種混凝土,具有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 〔說明〕
: 上述三個請求項均屬物之相同範疇,且請求項之範圍亦實質相同,
: 明顯違反簡潔要件。
: 合理之項數應依發明本質及事實個案判斷,且考量公眾之利益,審
: 查時若認為項數過多或擇一形式之選項過多,造成檢索上之困難或過度
: ---------------------------------------------------------------
: 另一個問題:
: @ 請求項 15 所載「...除了...」,係屬於負面表示方式,不符 26-2。
: 我的疑問:為何不給我用"除了"?有規定不能用除了?
: 這裡不給用除了很難表達發明人的技術呢@@
: 謝謝大家。
負面表示的議題,通常會有不明確的問題在於「沒有證據顯示除了A以外都可以」
參見審查基準2013年版2-1-20頁~2-1-21頁
當然實際上要看到你的案子跟審查意見才能知道審查委員到底說的是什麼
你這樣的敘述大多數的狀況下無法給你具體的建議或回饋
--
: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審查委員應該是認為更依據B就可以表達了
除非你要表達的是「A與B的關係」,要不然獨立項依據A、附屬項載明更依據B就可以
但是這其實是沒事找事(審查委員自由心證)
: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 我的疑問:
這裡其實簡潔的作法是「4. 如第3項的OOO,其中更依據該D1做XXX」
這個其實真的應該簡化,所以相較於上一種審查意見,我對這種的認同度高一點
: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更依據B"
: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 -------------------------------------------------------------
: 請求項應簡潔,係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且所有請求項整體
: 之記載亦應簡潔。
: 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除記載必要技術特徵外,不得對技術手段達
: 成之功效、目的或用途的原因、理由或背景說明,作不必要之記載,亦
: 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單一請求項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請求項中重
: 複記載相同文字內容,導致請求項過度冗長;或請求項以擇一形式界定
: 發明,但記載之選項不合理過多。
: 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簡潔,具體而言,即請求項之項數應與申請人
: 欲尋求保護之發明本質具有密切關係,避免項數不合理過多且相同文字
: 內容重複記載於不同請求項,而難以瞭解申請人所欲保護之發明。因此,
: 應儘可能採用附屬項或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或在單一請求項中以擇
: 一形式記載多個選項,以減少項數及不必要的重複記載。請求項整體之
: 記載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複數個請求項之範圍實質相同且屬同一範疇,
: 以下為其例示。
: 〔申請專利範圍〕
: 1.一種使用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強化混凝土。
: 2.一種包含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混凝土。
: 3.一種混凝土,具有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 〔說明〕
: 上述三個請求項均屬物之相同範疇,且請求項之範圍亦實質相同,
: 明顯違反簡潔要件。
: 合理之項數應依發明本質及事實個案判斷,且考量公眾之利益,審
: 查時若認為項數過多或擇一形式之選項過多,造成檢索上之困難或過度
: ---------------------------------------------------------------
: 另一個問題:
: @ 請求項 15 所載「...除了...」,係屬於負面表示方式,不符 26-2。
: 我的疑問:為何不給我用"除了"?有規定不能用除了?
: 這裡不給用除了很難表達發明人的技術呢@@
: 謝謝大家。
負面表示的議題,通常會有不明確的問題在於「沒有證據顯示除了A以外都可以」
參見審查基準2013年版2-1-20頁~2-1-21頁
當然實際上要看到你的案子跟審查意見才能知道審查委員到底說的是什麼
你這樣的敘述大多數的狀況下無法給你具體的建議或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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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6-03-29T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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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3-29T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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