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4.2 簡潔之問題 - 專利
By Kelly
at 2016-03-25T11:20
at 2016-03-25T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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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我的疑問: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
請求項應簡潔,係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且所有請求項整體
之記載亦應簡潔。
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除記載必要技術特徵外,不得對技術手段達
成之功效、目的或用途的原因、理由或背景說明,作不必要之記載,亦
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單一請求項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請求項中重
複記載相同文字內容,導致請求項過度冗長;或請求項以擇一形式界定
發明,但記載之選項不合理過多。
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簡潔,具體而言,即請求項之項數應與申請人
欲尋求保護之發明本質具有密切關係,避免項數不合理過多且相同文字
內容重複記載於不同請求項,而難以瞭解申請人所欲保護之發明。因此,
應儘可能採用附屬項或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或在單一請求項中以擇
一形式記載多個選項,以減少項數及不必要的重複記載。請求項整體之
記載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複數個請求項之範圍實質相同且屬同一範疇,
以下為其例示。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使用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強化混凝土。
2.一種包含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混凝土。
3.一種混凝土,具有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說明〕
上述三個請求項均屬物之相同範疇,且請求項之範圍亦實質相同,
明顯違反簡潔要件。
合理之項數應依發明本質及事實個案判斷,且考量公眾之利益,審
查時若認為項數過多或擇一形式之選項過多,造成檢索上之困難或過度
---------------------------------------------------------------
另一個問題:
@ 請求項 15 所載「...除了...」,係屬於負面表示方式,不符 26-2。
我的疑問:為何不給我用"除了"?有規定不能用除了?
這裡不給用除了很難表達發明人的技術呢@@
謝謝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我的疑問: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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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應簡潔,係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且所有請求項整體
之記載亦應簡潔。
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除記載必要技術特徵外,不得對技術手段達
成之功效、目的或用途的原因、理由或背景說明,作不必要之記載,亦
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單一請求項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請求項中重
複記載相同文字內容,導致請求項過度冗長;或請求項以擇一形式界定
發明,但記載之選項不合理過多。
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簡潔,具體而言,即請求項之項數應與申請人
欲尋求保護之發明本質具有密切關係,避免項數不合理過多且相同文字
內容重複記載於不同請求項,而難以瞭解申請人所欲保護之發明。因此,
應儘可能採用附屬項或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或在單一請求項中以擇
一形式記載多個選項,以減少項數及不必要的重複記載。請求項整體之
記載不簡潔的情形,例如複數個請求項之範圍實質相同且屬同一範疇,
以下為其例示。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使用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強化混凝土。
2.一種包含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之混凝土。
3.一種混凝土,具有混凝土強化混和劑A。
〔說明〕
上述三個請求項均屬物之相同範疇,且請求項之範圍亦實質相同,
明顯違反簡潔要件。
合理之項數應依發明本質及事實個案判斷,且考量公眾之利益,審
查時若認為項數過多或擇一形式之選項過多,造成檢索上之困難或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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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問題:
@ 請求項 15 所載「...除了...」,係屬於負面表示方式,不符 26-2。
我的疑問:為何不給我用"除了"?有規定不能用除了?
這裡不給用除了很難表達發明人的技術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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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6-03-29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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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3-29T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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