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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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7-12-24T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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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ropos0723 (Atropos)》之銘言:
: 義務人主張:
: 1.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徵方未核發完稅移轉
: 證明,致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其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均受有
: 限制,顯非完整之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所可比擬。
: 2.倘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既謂:「..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
: 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
: 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息退還。」之反面解釋,既係
: 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上揭函釋既謂“義務人並無
: 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則相對“義務人並無現金未移轉國庫致有利息利益
: 或國庫因未有現金移轉而受有不利益”是以義務人自無遲繳或緩繳利益可言。
: 3.版大所稱「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應係以繳納現金或退還現金為
: 前提,始有利息之存在;倘如本例,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
: 標的抵繳,其抵繳標的自始至終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使用收益亦受有
: 限制,似無法與繳退現金相提並論。
: 本案徵方或可謂,既得以使用收益即有孳息產生,即與利息相當....,且義務人之所
: 有權及使用收益權雖受有限制,仍無礙於使用收益....,
: 總之,本案快則半年,遲則一年,應該會有新的解釋出台,或許會有令人耳目一新的
: 新見解,一睹為快。
: 3Q

壹、為方便板友閱讀,先把事實簡單整理如下:
[ ]裡頭的是行政處分,有 3 個行政處分。
問題在第7點的加計利息處分是否適法?


1.被繼承人死亡,申報遺產稅
2.稅捐機關核定遺產稅[課稅處分]
3.繼承人提起復查
4.被告復查決定駁回
5.繼承人提供擔保暫緩執行,並提起訴願。
6.訴願決定駁回、行政訴訟一審駁回、二審駁回,課稅處分確定。
-----

7.稅捐機關發繳款書請繳納稅款
並為[加計利息處分]
8.納稅義務人對加計利息處分不服,欲提起救濟
-----

9.納稅義務人欲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10.稅捐機關將為[准否實物抵繳之行政處分]


貳、管見以為:
一、遺贈稅法30條第3項的實物抵繳,與稅稽法39條2項提供擔保暫緩執行,二者不同:
1.實物抵繳遺產稅:已經將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國家,清償稅捐債務。
2.提供擔保暫緩執行:
(1)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訴願法93條1項、行政訴訟法
116條1項),而在稅法上,依捐稽徵法第39條例外規定得暫緩執行。
(2)供擔保暫緩執行,並未清償稅捐債務,僅以擔保物提供作無法清償債務時之
擔保。
既然兩者之性質不同,故以該函釋作反面解釋難謂有理由。


二、提供擔保暫緩執行,就納稅義務人而言,法律上利益就只是暫緩執行。

而加計利息處分,是因為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內就應該繳清稅捐,負擔稅捐債務
,在繳納期間過後仍未繳,就要負遲延責任。
依稅捐稽徵法38條3項,稅捐機關在行政救濟確定後,就得為加計利息處分。
與其是否曾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無關。


三、無法移轉登記,與加計利息處分,二者並無關係:
依遺贈稅法規定,除非有依同法第 41 條,原則上依第8 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
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而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取得遺產所有權,只是依民法第759條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繼承人有數人則遺產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 民法1151)
不論納稅義務人在何時繳納,都依法受此限制。

而加計利息處分,已如前第二點所述,納稅義務人納期間過後仍未繳,就要負遲延
責任。另方面從稅捐機關角度觀察,這筆稅捐債權在繳納期間內就應該收到。

簡單說,債務人從該給錢還不給的時候,就要起算遲延利息。

遺贈稅法第8條係保全遺產稅之繳納,況且此係依法律對人民所為之合理限制,
也沒到特別犧牲的情形,法律亦無對人民補償之規定....。
尚難謂受遺贈稅法第8條限制不得移轉,即不得為加計利息處分。

四、建議為避免遭加計利息處分,原繳納期間內就繳清稅款。即使是現在就加計利息
處分也是一樣,早點繳清再進行救濟程序較妥,免得利息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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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07-12-23T22:39
※ 引述《Atropos0723 (Atropos)》之銘言: : 義務人主張: : 1.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徵方未核發完稅移轉 : 證明,致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其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均受有 : 限制,顯非完整之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所可比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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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07-12-23T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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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7-12-23T19:45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所以義務人認為依該函釋反面解釋不應加計利息嗎? : 我不認為該函釋的反面有這個意思耶。 : 依然分情況討論。 : 情況1.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前提是來自於,義務人自始自終都未曾繳納過稅款, : 也就是說,義務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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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7-12-23T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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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7-12-22T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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