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消費者 =雙實支=醫療 這個行為是꜠… - 保險
By Victoria
at 2011-08-28T23:46
at 2011-08-28T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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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大家晚安
: 本問題應無正解
: =========================================
: 大法官釋字576號人身保險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 但
: 小弟我目前對於保險的觀念是
: 保險並非買來獲利 而是發生事故時 讓我們不會變窮
: 但看板上很多前輩卻建議消費者買雙實支醫療甚至到三實支醫療 五實支醫療
: 感覺上有誘惑消費者買保險=賺錢=的感覺
: 這樣是否有點違背保險的精神?
釋字576號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
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
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
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
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
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
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
其實保險分類 根據損害類型區分為
1.具體損害-->損害保險
2.抽象損害-->定額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
其中健康保險有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之性質
尤其是實支實付雖然類似填補 但不見得可完全填補
因為實支實付 保險公司本來就有設每次給付的上限
如果不讓要保人用多家實支實付的保險來分攤風險
只拘泥於複保險的風險降低
實在也不符合保險最主要的精神----風險轉嫁
實支實付並非是賺錢的方法
有醫療支出 除了醫療費用的填補
自身無法工作的損失 除了定額保險可以補足 實支實付也是一種方法
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契約訂立時 權利義務都有談好
淺見以為多家實支實付並不會違背保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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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晚安
: 本問題應無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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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576號人身保險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 但
: 小弟我目前對於保險的觀念是
: 保險並非買來獲利 而是發生事故時 讓我們不會變窮
: 但看板上很多前輩卻建議消費者買雙實支醫療甚至到三實支醫療 五實支醫療
: 感覺上有誘惑消費者買保險=賺錢=的感覺
: 這樣是否有點違背保險的精神?
釋字576號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
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
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
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
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
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
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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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保險分類 根據損害類型區分為
1.具體損害-->損害保險
2.抽象損害-->定額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
其中健康保險有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之性質
尤其是實支實付雖然類似填補 但不見得可完全填補
因為實支實付 保險公司本來就有設每次給付的上限
如果不讓要保人用多家實支實付的保險來分攤風險
只拘泥於複保險的風險降低
實在也不符合保險最主要的精神----風險轉嫁
實支實付並非是賺錢的方法
有醫療支出 除了醫療費用的填補
自身無法工作的損失 除了定額保險可以補足 實支實付也是一種方法
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契約訂立時 權利義務都有談好
淺見以為多家實支實付並不會違背保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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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08-30T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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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1-08-31T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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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3T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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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7T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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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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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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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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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0-06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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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1-10-09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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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1-10-10T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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