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評「權證稅法修正案」 - 稅務

By Kumar
at 2004-06-28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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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劉憶如
權證課稅問題,自民國86年我國權證市場開放以來持續擱置,上星期引發券商大力反彈,
甚至醞釀7月份罷發權證抗議,券商公會也決定召開公聽會請外界評理。
「罷」發權證的抗議作法恰當與否,也許見仁見智,但召開公聽會請學者專家澄清事實,
則是學者長期以來對公會的建議。
這個問題因為財政部認知的錯誤,及對立法院不實的指控,已快要變成一件無頭案,甚至
上星期報載此案未過關的理由,竟為「在選後朝野抗爭中遭立法院漠視」。這實在是對立
法院的汙名化行為,立法部門不應為財政部及行政部門的錯誤背黑鍋,筆者因此為文。
基本上,「有所得便該課稅」是大家都同意的原則,財政部屢屢祭出此「尚方寶劍」,好
似反對財政部的任何學者、業者或立法委員,皆是正義感不如財政部的不公不義者。
但事實上,在這個案例上,財政部正如同其他幾個最近引發極大爭議的案例一樣(包括行
政院其他部會、業者、立委均反對的技術入股在未有所得時課稅,以及員工認股權證在尚
未售出股票,尚未有所得時課稅等案例),是搞不清楚何謂「所得」,因而犯下錯誤。
因此,公會不但應舉辦公聽會,甚至應以多場公聽會澄清事實。財政部若是有為,更應主
動參與這些公聽會,虛心聽聽學界、業界及專業立委的聲音,才知道大家反彈的原因在於
財政部的專業認知有錯,而不是因為反對者不重視公平正義。
那麼,發行權證的「所得」究竟應為何呢?原則上,所謂權證的「所得」是權利金收入扣
除權證之「發行成本」及「避險成本」後,才叫所得。這中間牽涉到一些較複雜的會計及
財務技術性的計算,未必適合在本文中詳細說明,因此以下謹以簡略的例子做一概念性說
明。
假設某一券商發行台積電買權權證,執行價格為60元,權利金為10元,表示當此發行券商
以10元賣出此張權證後,持有權證者可在到期日之前,不論市價為何,均得以60元價格向
券商購買台積電。
國際作法上,券商在發行此權證時,須同步買入某一比例之標的物股票(例如買入台積電
若干),此作法為券商應有之避險措施。這是因為發行券商若未避險,會擔心日後在執行
之時,若台積電市場價格高達例如80元,則券商此部分將有20元虧損,風險甚大。
這種因避險而買入台積電股票的賺賠,應該與權利金收入一併計算,才叫做「發行權證所
得」,也就是說,為避險措施所買入的台積電持股,買入後若台積電股價下跌,跌價損失
為避險成本的一部分,應由權利金收入中扣除後,才是發行券商的「發行權證所得」。
但此案爭議之關鍵,在於財政部自民國86年至今,對於券商發行權證所購入股票的「避險
成本」均未予以認列,卻只針對權利金收入部分,認為應全數課稅。
李桐豪等委員曾在立法院上會期,本著堅持「做正確的事」之原則提案修法,並建議應溯
及既往,還原券商應有的權益,卻遭抹黑為「為財團說話」以及「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筆者要在此再次呼籲券商公會,應自行舉辦公聽會,以澄清視聽。
券商公會所提的是正確的,但應去說服反對最力的主管機關財政部,而不要輕易用「選後
朝野抗爭,遭立法院漠視」一詞,汙蔑所有認真及專業的立委。(作者是立法委員、台大
財金系兼任教授)
【2004/06/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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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課稅問題,自民國86年我國權證市場開放以來持續擱置,上星期引發券商大力反彈,
甚至醞釀7月份罷發權證抗議,券商公會也決定召開公聽會請外界評理。
「罷」發權證的抗議作法恰當與否,也許見仁見智,但召開公聽會請學者專家澄清事實,
則是學者長期以來對公會的建議。
這個問題因為財政部認知的錯誤,及對立法院不實的指控,已快要變成一件無頭案,甚至
上星期報載此案未過關的理由,竟為「在選後朝野抗爭中遭立法院漠視」。這實在是對立
法院的汙名化行為,立法部門不應為財政部及行政部門的錯誤背黑鍋,筆者因此為文。
基本上,「有所得便該課稅」是大家都同意的原則,財政部屢屢祭出此「尚方寶劍」,好
似反對財政部的任何學者、業者或立法委員,皆是正義感不如財政部的不公不義者。
但事實上,在這個案例上,財政部正如同其他幾個最近引發極大爭議的案例一樣(包括行
政院其他部會、業者、立委均反對的技術入股在未有所得時課稅,以及員工認股權證在尚
未售出股票,尚未有所得時課稅等案例),是搞不清楚何謂「所得」,因而犯下錯誤。
因此,公會不但應舉辦公聽會,甚至應以多場公聽會澄清事實。財政部若是有為,更應主
動參與這些公聽會,虛心聽聽學界、業界及專業立委的聲音,才知道大家反彈的原因在於
財政部的專業認知有錯,而不是因為反對者不重視公平正義。
那麼,發行權證的「所得」究竟應為何呢?原則上,所謂權證的「所得」是權利金收入扣
除權證之「發行成本」及「避險成本」後,才叫所得。這中間牽涉到一些較複雜的會計及
財務技術性的計算,未必適合在本文中詳細說明,因此以下謹以簡略的例子做一概念性說
明。
假設某一券商發行台積電買權權證,執行價格為60元,權利金為10元,表示當此發行券商
以10元賣出此張權證後,持有權證者可在到期日之前,不論市價為何,均得以60元價格向
券商購買台積電。
國際作法上,券商在發行此權證時,須同步買入某一比例之標的物股票(例如買入台積電
若干),此作法為券商應有之避險措施。這是因為發行券商若未避險,會擔心日後在執行
之時,若台積電市場價格高達例如80元,則券商此部分將有20元虧損,風險甚大。
這種因避險而買入台積電股票的賺賠,應該與權利金收入一併計算,才叫做「發行權證所
得」,也就是說,為避險措施所買入的台積電持股,買入後若台積電股價下跌,跌價損失
為避險成本的一部分,應由權利金收入中扣除後,才是發行券商的「發行權證所得」。
但此案爭議之關鍵,在於財政部自民國86年至今,對於券商發行權證所購入股票的「避險
成本」均未予以認列,卻只針對權利金收入部分,認為應全數課稅。
李桐豪等委員曾在立法院上會期,本著堅持「做正確的事」之原則提案修法,並建議應溯
及既往,還原券商應有的權益,卻遭抹黑為「為財團說話」以及「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筆者要在此再次呼籲券商公會,應自行舉辦公聽會,以澄清視聽。
券商公會所提的是正確的,但應去說服反對最力的主管機關財政部,而不要輕易用「選後
朝野抗爭,遭立法院漠視」一詞,汙蔑所有認真及專業的立委。(作者是立法委員、台大
財金系兼任教授)
【2004/06/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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