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 所得稅
By Robert
at 2013-01-24T10:21
at 2013-01-24T10:21
Table of Contents
1.申報戶
(1)所得稅法17:「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請注意前提是「按前四條」,符合前提,後才依17減免稅額等等。
(2)財政部就前四條中的第15條所作函釋
a.台財稅字第35934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
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b.該函在法律上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對照
15條與此函看起來應該也還可以。
(3)17條1項2款2目之5、之6 文內也有提到「申報戶」,足見此觀念為所得稅
法所採。
(4)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也就是在講必須是同一申報戶...
(5)故新婚夫妻,要先依15條去選擇採何種申報方式,擇定後才能適用17條。
2.「購屋借款利息」 所得稅法17條1項2款2目之5 + 施行細則24-3
(1)要件:a.義務人or配偶or受扶養親屬
b.以上述人之一的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c.購買「自用住宅」--設籍,且無[出租or供營業or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d.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須取得利息單據
e.其每一申報戶30萬元為限。
以上要件,除了標"or"的以外,要全符合,缺一不可。
例如:有出租、向錢莊借....就不可以。
(2)共有
a.共有,各人有的是"應有部分"=共有物的幾分之幾 (俗稱持分)
雖然"應有部分"法律上是說"抽象存在共有物每一部分"
b.簡單舉個不是很精確的例子:
一個圓形蛋糕400元,切成8份每份50元,客人買1份應該付多少? 50元
對整個蛋糕來說,是1/8。 對客人來說,就是他的1份蛋糕,他只能吃這份
蛋糕。
c.同樣的,共有房屋,假設持分1/2。只就自己的1/2去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3) 你 妻
持分 1/2 1/2
設籍 [妻 有 設 籍]
借款人 V
繳息 V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a.設籍是依戶政法規辦理,我想應該會就該地址全部設籍,如上,兩個1/2上面
都有妻的設籍。
(除非只戶籍登記在某部分,比方說只設籍在2樓透天的1樓..)
b.又,因為設籍是依戶政法規,所以你的1/2有妻設籍即可,與稅的申報戶無關。※
c.看過「申報戶」、「共有」的概念後,再看<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妻的1/2),其由納稅義務人(夫)向金融
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加上括號及內容、引號,這樣是不是清楚多了?
3.可否申請改合併申報?
可 台財稅字第32302號反面解釋。公平。
否 既已賦予選擇機會。已逾更改期限。核定後即生效力。
這可以討論,在義務人的立場可爭取,不保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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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版
1.因為"申報戶"的制度設計,既分開申報,則妻的1/2不可報購屋利息。
2.當初合併申報較有利。 現在可爭取看看改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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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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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3-01-27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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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3-01-29T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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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31T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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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31T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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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03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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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3-02-06T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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