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 所得稅
By Hedda
at 2013-01-24T01:39
at 2013-01-24T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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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說真的也不是多少錢...但我就是很想弄清楚這件事情
之前或現在有些情緒化的字眼我再次強調不是對版友...如果讓某些人誤會.不舒服我道歉
我以前一直覺得該逃的不逃...但是該給的何必為難百姓
我們有請教兩位律師朋友...他們就條文跟釋函規定覺得應該可以...
(當然他們不是稅法相關高手...但也已經拿到律師執照多年了)
而稽徵單位裡面的承辦人也很謹慎...請教過很多上級的人但也有兩派不同看法...
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再看清楚我狀況的疑問...畢竟上面這些人都不是笨蛋...
目前狀況:
1. 婚後第一年夫妻分開申報
2. 房屋為納稅人(我)與配偶"共同"持有
3. 僅配偶設籍該地址
4. 借款人為納稅人(我)
5. 繳款人為納稅人(我)
稅法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
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以下是三點疑問:
1.有板友提到這個釋函:
<<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
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現在的狀況是房屋為納稅人與配偶共同持有
請問和上面的釋函相同嗎?
2.
請問有人可以說明一下稅法本文到底哪裡規定稅法中"所有的"配偶均是指同一申報戶才算?
法律都要有根據吧?所以條文?
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主要是確保自用住宅的合理性吧!?
這裡的配偶(如果用民法定義來看)並不跟其他繳稅義務相牴觸
(我的意思是: 請不要再用old大大的例子了...請給我看條文哪邊規定稅法裡的配偶一律
指同一申報戶才算配偶,麻煩告知條文)
3.
所以到底是哪邊不符合?
a.夫妻沒有共同申報?(這是目前踢退的原因)
b.納稅義務人沒有遷入戶口?
再次感謝看完後回答
※ 引述《pasionangel (阿豪)》之銘言:
: ※ 引述《pasionangel (阿豪)》之銘言:
: : 最近收到補繳稅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被刪除
: : 狀況有點複雜,我儘量簡單敘述
: : 1. 婚後第一年夫妻分開申報
: : 2. 房屋為納稅人(我)與配偶共同持有
: : 3. 僅配偶設籍
: : 4. 借款人為納稅人(我)
: : 5. 繳款人為納稅人(我)
: : 向稽徵所承辦人反應
: : 詢問結果只能申報一半的利息
: : 不然就只能走複查
: : 我不知道這樣和稅法條文有哪裡不符耶
: : 我們的狀況也不是財稅第860508044號解釋
: : (該解釋為:房屋為配偶持有+借款人為納稅人+夫妻非同一申報戶--->無法計算)
: : 想問問專家的意見,謝謝!!!
: 推文太長了...有點累...直接回覆...
: 我當然知道olddrunkard要表達的意思
: 問題是你舉的那兩個例子都是想佔了這邊的便宜卻又想逃避另一邊的責任...
: 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嗎?
: 我們回歸立法用意好了
: 這個條文不就是要幫助一般民眾貸款購買自用房屋時減輕稅負壓力
: 事實上做到了嗎?沒有吧!?
: 整個這樣搞下來我真的了解中華民國的法真的是爛到可以了...
: 以前我都覺得像彰化羅家這樣的企業奉公守法繳稅實為表率...
: 其他企業鑽稅法漏洞逃避稅賦是規避社會責任...
: 但是今天之後我知道我錯了...
: 中華民國政府以後別想多從我身上多拿一塊錢...
: 惡法亦法...我覺得要在文字上玩弄不懂法律的人很簡單...
: 但是那也沒什麼了不起...不過就是法棍而已
--
之前或現在有些情緒化的字眼我再次強調不是對版友...如果讓某些人誤會.不舒服我道歉
我以前一直覺得該逃的不逃...但是該給的何必為難百姓
我們有請教兩位律師朋友...他們就條文跟釋函規定覺得應該可以...
(當然他們不是稅法相關高手...但也已經拿到律師執照多年了)
而稽徵單位裡面的承辦人也很謹慎...請教過很多上級的人但也有兩派不同看法...
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再看清楚我狀況的疑問...畢竟上面這些人都不是笨蛋...
目前狀況:
1. 婚後第一年夫妻分開申報
2. 房屋為納稅人(我)與配偶"共同"持有
3. 僅配偶設籍該地址
4. 借款人為納稅人(我)
5. 繳款人為納稅人(我)
稅法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
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以下是三點疑問:
1.有板友提到這個釋函:
<<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
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現在的狀況是房屋為納稅人與配偶共同持有
請問和上面的釋函相同嗎?
2.
請問有人可以說明一下稅法本文到底哪裡規定稅法中"所有的"配偶均是指同一申報戶才算?
法律都要有根據吧?所以條文?
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主要是確保自用住宅的合理性吧!?
這裡的配偶(如果用民法定義來看)並不跟其他繳稅義務相牴觸
(我的意思是: 請不要再用old大大的例子了...請給我看條文哪邊規定稅法裡的配偶一律
指同一申報戶才算配偶,麻煩告知條文)
3.
所以到底是哪邊不符合?
a.夫妻沒有共同申報?(這是目前踢退的原因)
b.納稅義務人沒有遷入戶口?
再次感謝看完後回答
※ 引述《pasionangel (阿豪)》之銘言:
: ※ 引述《pasionangel (阿豪)》之銘言:
: : 最近收到補繳稅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被刪除
: : 狀況有點複雜,我儘量簡單敘述
: : 1. 婚後第一年夫妻分開申報
: : 2. 房屋為納稅人(我)與配偶共同持有
: : 3. 僅配偶設籍
: : 4. 借款人為納稅人(我)
: : 5. 繳款人為納稅人(我)
: : 向稽徵所承辦人反應
: : 詢問結果只能申報一半的利息
: : 不然就只能走複查
: : 我不知道這樣和稅法條文有哪裡不符耶
: : 我們的狀況也不是財稅第860508044號解釋
: : (該解釋為:房屋為配偶持有+借款人為納稅人+夫妻非同一申報戶--->無法計算)
: : 想問問專家的意見,謝謝!!!
: 推文太長了...有點累...直接回覆...
: 我當然知道olddrunkard要表達的意思
: 問題是你舉的那兩個例子都是想佔了這邊的便宜卻又想逃避另一邊的責任...
: 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嗎?
: 我們回歸立法用意好了
: 這個條文不就是要幫助一般民眾貸款購買自用房屋時減輕稅負壓力
: 事實上做到了嗎?沒有吧!?
: 整個這樣搞下來我真的了解中華民國的法真的是爛到可以了...
: 以前我都覺得像彰化羅家這樣的企業奉公守法繳稅實為表率...
: 其他企業鑽稅法漏洞逃避稅賦是規避社會責任...
: 但是今天之後我知道我錯了...
: 中華民國政府以後別想多從我身上多拿一塊錢...
: 惡法亦法...我覺得要在文字上玩弄不懂法律的人很簡單...
: 但是那也沒什麼了不起...不過就是法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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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3-01-26T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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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3-01-27T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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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3-01-30T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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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04T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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