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民國98年與男友共同購買一房屋
由男友當貸款人,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每人1/2)
每月由男友帳戶裡扣除應繳之本金與利息
男友已於購屋後就將戶籍遷至此屋內(我沒有)
99年度所得稅由男友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有全額認列
100年度所得因為房屋某部份做營業用,所以被剔除
我舉證大部份為自家用,附上房屋稅單及出租合約書
所以承辦人便把借款利息扣掉營業部份其餘才認列
這部份OK,也認為合理
但承辦人再另主張因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共同持有
所以利息部份也需除以二,以二分之一認列為男友的利息
(房屋為兩人共有,利息也需一人一半的責任)
但承辦人說我不能將另一半被剔除的利息認列為我的支出
因為銀行的借款憑單上的借款人是男友的名字
所以我搞不清楚,國稅局是以"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借款人"為主?
若是以房屋所有權人認定,那兩人一人一半,照理我也可以申報我那一半
若是以"借款人"認定,那男友應可全額認列
以下為假設狀況
1.假設這間房屋是用600萬購得,男友貸款300萬
若我有付其餘款項300萬,為什麼我還得負擔貸款的利息?
若男友貸款300萬為男友的一半責任,是否應全額認列支出
這項假設是否需舉證給國稅局?
2.假設房屋用600萬購得,男友貸款300萬/20年
兩人協議前10年男友繳交利息,後10年由本人繳交利息
這樣是否在前10年男友都可以全額認列支出?
因為今天收到補稅稅單之後反覆的想了很久都想不明白
也打了北中南三區的國稅局總局詢問
結果得到了多種不同的回答
所以上來問看看
若有人有不同見解,還請不吝指教!!
萬分感謝!!
--
由男友當貸款人,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每人1/2)
每月由男友帳戶裡扣除應繳之本金與利息
男友已於購屋後就將戶籍遷至此屋內(我沒有)
99年度所得稅由男友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有全額認列
100年度所得因為房屋某部份做營業用,所以被剔除
我舉證大部份為自家用,附上房屋稅單及出租合約書
所以承辦人便把借款利息扣掉營業部份其餘才認列
這部份OK,也認為合理
但承辦人再另主張因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共同持有
所以利息部份也需除以二,以二分之一認列為男友的利息
(房屋為兩人共有,利息也需一人一半的責任)
但承辦人說我不能將另一半被剔除的利息認列為我的支出
因為銀行的借款憑單上的借款人是男友的名字
所以我搞不清楚,國稅局是以"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借款人"為主?
若是以房屋所有權人認定,那兩人一人一半,照理我也可以申報我那一半
若是以"借款人"認定,那男友應可全額認列
以下為假設狀況
1.假設這間房屋是用600萬購得,男友貸款300萬
若我有付其餘款項300萬,為什麼我還得負擔貸款的利息?
若男友貸款300萬為男友的一半責任,是否應全額認列支出
這項假設是否需舉證給國稅局?
2.假設房屋用600萬購得,男友貸款300萬/20年
兩人協議前10年男友繳交利息,後10年由本人繳交利息
這樣是否在前10年男友都可以全額認列支出?
因為今天收到補稅稅單之後反覆的想了很久都想不明白
也打了北中南三區的國稅局總局詢問
結果得到了多種不同的回答
所以上來問看看
若有人有不同見解,還請不吝指教!!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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