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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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銘言:

: 我還是不懂一案多請的意義與優點
: 譬如說US同日申請新案跟CA
: 對於專利佈局或是規劃到底有甚麼優點跟意義

這問題常常會被我客戶問到,我來分享一下,有不同見解或錯誤的地方,請指教

一個專利案件的技術內容,可能涉及多個實施例,一個適格的工程師會利用獨立項和
附屬項,以及上下位名詞定義的方式來將多個實施例都能夠納入"申請專利範圍",
簡單來說就是 Claim Construction.

在多組獨立項下若被要求限制選取,沒選到的在拿去申請叫做 DIV 分割

除了上述的DIV外,其他狀況在不添加任何補充新資料為前提下,其餘需求便是透過CA

最有意義或優點的例子是:
假設我有可被核准的Claim,然後已經被下FINAL且做過一次的RCE
我的RCE費用將會高於新申請費,且我也沒把握可以在第二次RCE將被核駁的CLAIM
說服審查委員

那麼我可以將被核准CLAIM先跟審查委員要核准通知,把被核駁的CLAIM用CA的方式去申請
省錢!而且我不用煩惱會不會之後還是被核駁到要進入3, 4, 5次的RCE,更不用擔心
我的實施例是否都有在我的CLAIM裡面(因為往往在答辯過程中,CLAIM會走樣)

至於母案跟CA案核准後,相同的專利權期限,且要繳交兩筆維持費,更花錢嗎?
這個就涉及到技術層面,而非申請程序的策略應用了

當然,還有其他例子會需要用到CA案,上述是最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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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avatarMason2015-05-11
如果以量為主的企業,費用是當然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