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法給您參考參考
美國一案多請,如果這專利有價值,我會覺得延續案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如果純粹為了要拿到專利權,目前的方法是可以嘗試的手段之一。
中國大陸一案多請,同申請人同申請日的情況下,
應該是目前最靈活的專利制度,國內這方面在台企業採用的比較少。
大部分都變成一案兩請,
沒有充份活用中國大陸果汁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據說是大戰
高級人民法院後為申請人爭取到的制度特色,很可惜。
※ 引述《chening1019 (學習新手)》之銘言:
: 我大陸的新型跟發明都過了
: 但依普遍的見解
: "同一樣東西, 遞兩次件. 當然會有一件會出問題. 不是嗎? 因為專利有排他性啊."
: 還是說申請人是同一人才兩件都核准??
: 美國的我兩件都送發明(因為美國沒新型)
: 我寫的較具體狹義(沒說要第二次答辯)
: 我覺得代理人寫的較專業 可能是廣義了些
: 現在要進行第二次答辯
: 現在這情形 進行第二次答辯會有希望嗎??
: 因為兩個是一樣的東西
: 把流程走完比較好
: 還是就..........???
: 我個人偏向走完流程
: 請高手給建議
: 謝謝
: 美國會怎判??只給其中一案過 或是跟大陸一樣兩件都會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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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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