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讀卡機結合之機構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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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話題是從新型技術報告的進步性,是否低於發明實審的進步性而開始。

與其主張時間與密度,降低了進步性門檻,不如說是降低了審查品質;

我認為時間與密度影響的並非門檻而是品質,品質不穩定門檻就隨機變動。

若真有低門檻的問題,那問題出在人。

後來話題又轉向行政法;

立法機關以防止濫訴為目的而設計的新型技術報告制度,其法律效果與事實行為?

我是很疑惑?智財局依法製作技術報告以防止濫訴(保障大眾),對於權利人是否屬

於反射利益?對於大眾是否屬於反射利益?

這個我就不是很懂了,還要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現在看到討論跳出警告函中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問題

事實上就是分兩派:(不論哪派人多,總是會碰的到)

98年12月17日: 98,民專上易,18

(此案另涉及專利法並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今年 8月25日: 99,民專訴,215 (剛出爐沒兩個月)

其引用最高法院96台上2787

(2787另涉及專利法是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個人看法:收到警告函:沒有提示新型附技術報告,天有不測風雲,最好不要無視。

要發警告函:最好提示新型附技術報告,畢竟不是天天過年。

(20111021修正一些自己鬼打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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