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讀卡機結合之機構 - 專利

By Adele
at 2011-10-08T18:02
at 2011-10-08T18:0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之銘言:
:
: 假如你只是要張專利證書的話那還不簡單,想辦法改動一點沒前案做過的
: 結構,比如說在讀卡機外面再裝個可以收納不同記憶卡的卡匣,然後一張新型
: 專利就到手了.
:
: 新型的專利技術報告在製作審查時對進步性要求沒那麼高,結果=6會比你
: 申請發明專利的機會相對大.
:
(略)
:
: 是沒有明確提到誰高誰低,但是從另外一個地方看得出來.發明的審查時間為
: 5年,技術報告的申請到發出時間則為9個月上下.
:
: 怎麼可能要審幾年的發明案與做不到1年的東西會適用同種門檻?要審快當然
: 門檻必須要降低,同時一併減少了審查委員的舉證義務與審查密度.
:
: 假如你一定要求新型技術報告的可專利性審查門檻跟發明一樣高,那當然該
: 為慎重起見,也讓每件技術報告都弄個幾年時間才能發出來.否則這豈不違反了
: 行政程序法上的實質平等原則?
以下落落長,也可以直接End 看最後一段。
1.讀卡機外面再裝個可以收納不同記憶卡的卡匣,
為集合,連組合都談不上,請小心服用。
2.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
3.審查基準5.2.3.2新型專利要件之爭執
新型專利要件之爭執,除無依職權撤銷外,
其他適用之基準參照本章5.2.3.1「發明專利要件之爭執」。
4.所能 VS 顯能之差別
就審查基準對於發明的講法
3.2.3輕易完成與顯而易知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中揭露之先前技術,
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完成
申請專利之發明者,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為能輕易完成之發明。顯而
易知,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先前技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
理或試驗即能預期申請專利之發明者。顯而易知與能輕易完成為同一概念。
所能跟顯能實質上看不出甚麼區別。
5.審幾年是案件在中央百世大樓(以台北為例)躺幾年排隊的問題,跟進步性門檻無關。
6.我大膽的說,有時技術報告的進步性門檻,實質上對權利人來說更高,要更小心,
發明專利在申請時:
實審進步性要件而發生爭議時,
有申復、再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機會;
當案情對申請人不利時,
於部分過程中也有修正的機會(非更正)。
新型專利在申請時:
不會因為進步性發生爭議。
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領證公告之後發生:
比對進步性要件發生爭議時,
雖有說明表示意見的機會,
但沒有再審、行政救濟的機會,
這時的意見書最好寫到天地動容草木含悲,
不然含冤拿個比對結果 代碼2,這份報告就跟被黥面一樣;
當案情對權利人不利時,
或許可以申請更正,但是更正跟修正是有差別的。
End區==========================================================
其實可以分人、法規、程序 三個角度來看
人:
碰到怠忽職守的守門員,自認為新型可以放水,門檻就會低;
碰到觀念錯誤看到三分樣就殺無赦的守門員,門檻就會變成超高。
法規:
就專利法來說,差一個字;就專利審查基準的內容來看,門檻一樣。
程序:
就是否可以再審、救濟的程序角度來看,
新型技術報告不同於發明實審,無法透過多個審級把人的問題降至最低,
因此,在面對技術報告『進步性』的問題時,
在不知道守門員是高門檻還是低門檻的情況下,
有經驗的射手,原則上會預設成高門檻來處理。
============================================================End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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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你只是要張專利證書的話那還不簡單,想辦法改動一點沒前案做過的
: 結構,比如說在讀卡機外面再裝個可以收納不同記憶卡的卡匣,然後一張新型
: 專利就到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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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的專利技術報告在製作審查時對進步性要求沒那麼高,結果=6會比你
: 申請發明專利的機會相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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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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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沒有明確提到誰高誰低,但是從另外一個地方看得出來.發明的審查時間為
: 5年,技術報告的申請到發出時間則為9個月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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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可能要審幾年的發明案與做不到1年的東西會適用同種門檻?要審快當然
: 門檻必須要降低,同時一併減少了審查委員的舉證義務與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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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你一定要求新型技術報告的可專利性審查門檻跟發明一樣高,那當然該
: 為慎重起見,也讓每件技術報告都弄個幾年時間才能發出來.否則這豈不違反了
: 行政程序法上的實質平等原則?
以下落落長,也可以直接End 看最後一段。
1.讀卡機外面再裝個可以收納不同記憶卡的卡匣,
為集合,連組合都談不上,請小心服用。
2.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
3.審查基準5.2.3.2新型專利要件之爭執
新型專利要件之爭執,除無依職權撤銷外,
其他適用之基準參照本章5.2.3.1「發明專利要件之爭執」。
4.所能 VS 顯能之差別
就審查基準對於發明的講法
3.2.3輕易完成與顯而易知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中揭露之先前技術,
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完成
申請專利之發明者,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為能輕易完成之發明。顯而
易知,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先前技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
理或試驗即能預期申請專利之發明者。顯而易知與能輕易完成為同一概念。
所能跟顯能實質上看不出甚麼區別。
5.審幾年是案件在中央百世大樓(以台北為例)躺幾年排隊的問題,跟進步性門檻無關。
6.我大膽的說,有時技術報告的進步性門檻,實質上對權利人來說更高,要更小心,
發明專利在申請時:
實審進步性要件而發生爭議時,
有申復、再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機會;
當案情對申請人不利時,
於部分過程中也有修正的機會(非更正)。
新型專利在申請時:
不會因為進步性發生爭議。
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領證公告之後發生:
比對進步性要件發生爭議時,
雖有說明表示意見的機會,
但沒有再審、行政救濟的機會,
這時的意見書最好寫到天地動容草木含悲,
不然含冤拿個比對結果 代碼2,這份報告就跟被黥面一樣;
當案情對權利人不利時,
或許可以申請更正,但是更正跟修正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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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分人、法規、程序 三個角度來看
人:
碰到怠忽職守的守門員,自認為新型可以放水,門檻就會低;
碰到觀念錯誤看到三分樣就殺無赦的守門員,門檻就會變成超高。
法規:
就專利法來說,差一個字;就專利審查基準的內容來看,門檻一樣。
程序:
就是否可以再審、救濟的程序角度來看,
新型技術報告不同於發明實審,無法透過多個審級把人的問題降至最低,
因此,在面對技術報告『進步性』的問題時,
在不知道守門員是高門檻還是低門檻的情況下,
有經驗的射手,原則上會預設成高門檻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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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1-10-10T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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