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買債券 前手息分離課稅 可申退 - 所得稅

By Rebecca
at 2007-12-14T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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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2.14 03:29 am
財政部昨(13)日表示,債券利息分離課稅後,外資在台購買債券應視其身分按各別扣繳
率課稅,全程持有債券直到付息者,非屬租稅協定國家的外資企業,應按20%課稅; 若在
兩付息日間取得公債者,前手息10%分離課稅率,可以事後檢據證明申請退稅。
財政部說,外資在台扣繳率如非屬租稅協定國家,一般都是20%,在我國自今年7月13日起
就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利息採取分離課稅之後,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資買賣債券
利息收入,應視其身分分別扣繳利息所得稅,並非一律都按10%課稅。
舉例來說,A外資今年7月13日在台買進債券,持有至12月31日的付息日為止,財政部表示
,A外資假設非屬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國,其所取得的債券利息要按20%稅率課稅,但7月13
日以前的債券前手息10%扣繳稅款,A外資可以檢據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說,外資所屬國家若已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其在台的債券利息扣繳率應先按10%
扣繳,日後再依據協定約定的較低扣繳稅率,憑居住者證明申請退稅。
如屬租稅協定國家者,財政部以上例為例,假設B外資所屬國家與我國有租稅協定關係,
利息扣繳稅率為5%,因此其在付息日領息扣繳率仍應按10%扣繳所得稅,再持其政府發給
的居住者證明文件,申請退還5%的扣繳稅款。
同樣,B外資在7月13日以前因取得債券所負擔的前手息10%扣繳稅款,也可以一併申請退
稅。
根據統計,外資在台持有的債券規模高達新台幣6,000餘億元,財政部強調,由於外資身
分不同,債券利息所得在台適用不同扣繳稅率,亦採取「多退、少補」原則。凡是扣繳稅
率低於10%者,均可獲得退稅權利。
除了外資之外,一般免稅機關團體持有債券的利息所得,因其本身的免稅身分,如果是全
程持有債券直到付息日者,財政部明令,其債券利息所得可以免扣繳所得稅;但若是在兩
付息日之間買賣或持有者,則需先按10%稅率扣繳利息,財政部規定,免稅機關團體日後
亦可比照外資,申請退還已扣的10%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業經總統在今年7月11日公布,13日起實施,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
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自96年年1月1日起改採分離課稅,於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
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該利息所得的扣繳稅額也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2007/12/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財政部昨(13)日表示,債券利息分離課稅後,外資在台購買債券應視其身分按各別扣繳
率課稅,全程持有債券直到付息者,非屬租稅協定國家的外資企業,應按20%課稅; 若在
兩付息日間取得公債者,前手息10%分離課稅率,可以事後檢據證明申請退稅。
財政部說,外資在台扣繳率如非屬租稅協定國家,一般都是20%,在我國自今年7月13日起
就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利息採取分離課稅之後,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資買賣債券
利息收入,應視其身分分別扣繳利息所得稅,並非一律都按10%課稅。
舉例來說,A外資今年7月13日在台買進債券,持有至12月31日的付息日為止,財政部表示
,A外資假設非屬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國,其所取得的債券利息要按20%稅率課稅,但7月13
日以前的債券前手息10%扣繳稅款,A外資可以檢據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說,外資所屬國家若已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其在台的債券利息扣繳率應先按10%
扣繳,日後再依據協定約定的較低扣繳稅率,憑居住者證明申請退稅。
如屬租稅協定國家者,財政部以上例為例,假設B外資所屬國家與我國有租稅協定關係,
利息扣繳稅率為5%,因此其在付息日領息扣繳率仍應按10%扣繳所得稅,再持其政府發給
的居住者證明文件,申請退還5%的扣繳稅款。
同樣,B外資在7月13日以前因取得債券所負擔的前手息10%扣繳稅款,也可以一併申請退
稅。
根據統計,外資在台持有的債券規模高達新台幣6,000餘億元,財政部強調,由於外資身
分不同,債券利息所得在台適用不同扣繳稅率,亦採取「多退、少補」原則。凡是扣繳稅
率低於10%者,均可獲得退稅權利。
除了外資之外,一般免稅機關團體持有債券的利息所得,因其本身的免稅身分,如果是全
程持有債券直到付息日者,財政部明令,其債券利息所得可以免扣繳所得稅;但若是在兩
付息日之間買賣或持有者,則需先按10%稅率扣繳利息,財政部規定,免稅機關團體日後
亦可比照外資,申請退還已扣的10%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業經總統在今年7月11日公布,13日起實施,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
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自96年年1月1日起改採分離課稅,於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
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該利息所得的扣繳稅額也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2007/12/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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