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借貸有價證券 所得須課稅 - 所得稅

By Rae
at 2004-11-18T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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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借貸有價證券 所得須課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外資參加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借貸,衍生的相關所得,諸如借券費、權益孳息補償款
或擔保品的股利所得等,財政部已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都應與本國法人一樣,須
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以策略性交易目的,比照我國法人機構參
與借貸制度以來,財政部經過一年的研究,已經擬出有關特定法人(包括本國及外國法
人)依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的課稅原則。
財政部表示,外資專業投資機構或本國法人,不管是採取競價、訂價或議價交易,因此
而衍生的交易所得,都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即使屬於議價性質的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外資法人在國外所交付的利息,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依照財政部所訂
的課稅原則報稅。
財政部根據金管會所訂有價證券借貸制度,分別針對借券人、出借人、代理機構與證券
商等,擬具的課稅原則包括:
一、出借人提供交易所認可的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給借券人使用,所收取的借券費,屬於
出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的股息及紅利,由借券人償還的權益孳息補償款,
因為已經不具股利收入性質,不能享有投資收益免稅的優惠,要視為是利益補償費
,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筆權益孳息補償款借券人如是以現金歸還時,按借券人實際支付給出借人的金額
認列課稅; 如是以有價證券歸還時,就要按出借有價證券的「除權參考價」做為計
算權益補償款的基準。
三、代理機構不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其代理出借人或借券人處理我國境內
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行為所取得的報酬,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需課徵營
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依借貸辦法規定,出借人或借券人與證券商簽署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
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簽署的「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都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
圍,可以免徵印花稅。
【2004/1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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