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所得稅自動補報 免除逃漏稅罰責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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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所得稅自動補報 免除逃漏稅罰責


■ 稅務問答

台中市黃小姐問:日前發現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有漏報情形,自動補報會有何處罰?

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者,凡屬非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應補繳

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並得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依據該法令規定,係指完成補報並補繳之法定程序,因此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補報之前,

須先向稅捐機關索取「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填寫應行繳納之稅額,再至各地代收稅

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完畢後,檢具繳款書收據及應補報之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

關申報,始完成法定程序。

若僅補報而未補繳稅款,或僅補繳稅款而未補報,則該法定程序皆屬未完成,尚無免罰

之規定。

【2004/11/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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