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未在台設據點 研發費用不得抵稅 - 所得稅

By Necoo
at 2004-07-15T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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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經兩部會商決定,總機構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在台無固定營業機構的公司,將不能享
有研發費用抵稅優惠。這項決定將使外商在台研發機構,以及非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公司
組織,其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不得抵稅。
財政部昨(13)日邀集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會商公司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辦法審查要點。財政部指出,審查要點重新翻修後,將使稅捐機關在審查企業列報研發或
人才培訓費用時,能有更為明確的標準。
昨天完成的審查要點修正版本,主要的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確排除非屬發生在台灣的研發經費,都不可以申報抵稅,因此包括在台無固定營業
場所、總機構不在台灣的外商公司,或非依公司法組織設立的公司組織等,其研發經費或
人才培訓支出,都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發費用抵稅範圍。
所謂「固定營業場所」是指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所指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等
等。
二、明訂研究發展的抵稅範圍是以新技術為準。即研究發展應以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或
對現有產品、生產技術做重大突破,所從事的研究工作。
財政部表示,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研究發展的費用得抵減營利所得稅的立法意旨,
其目的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的基礎加以研究改進,進而突破我國產業技術瓶頸。因此若
只是就現有產品或技術的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的銷售工作,迎合客戶
需求,並不屬於產業升級條例所定研究發展獎勵範圍。
【2004/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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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兩部會商決定,總機構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在台無固定營業機構的公司,將不能享
有研發費用抵稅優惠。這項決定將使外商在台研發機構,以及非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公司
組織,其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不得抵稅。
財政部昨(13)日邀集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會商公司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辦法審查要點。財政部指出,審查要點重新翻修後,將使稅捐機關在審查企業列報研發或
人才培訓費用時,能有更為明確的標準。
昨天完成的審查要點修正版本,主要的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確排除非屬發生在台灣的研發經費,都不可以申報抵稅,因此包括在台無固定營業
場所、總機構不在台灣的外商公司,或非依公司法組織設立的公司組織等,其研發經費或
人才培訓支出,都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發費用抵稅範圍。
所謂「固定營業場所」是指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所指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等
等。
二、明訂研究發展的抵稅範圍是以新技術為準。即研究發展應以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或
對現有產品、生產技術做重大突破,所從事的研究工作。
財政部表示,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研究發展的費用得抵減營利所得稅的立法意旨,
其目的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的基礎加以研究改進,進而突破我國產業技術瓶頸。因此若
只是就現有產品或技術的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的銷售工作,迎合客戶
需求,並不屬於產業升級條例所定研究發展獎勵範圍。
【2004/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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