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屬損害補償 免稅 - 所得稅

By Rachel
at 2004-07-13T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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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2)日指出,個人依協議價購取得的金錢,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因無所得發生
,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協議價格是由買賣雙方合意決定,協議價購的給付項目及標準
,與按徵收方式不同者,除地價及加成補償費可以免稅外,其餘應依法課稅。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
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
,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
協議者,才可以按該條例申請徵收。
財政部說,因協議取得屬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是由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完
成土地權利的移轉,與土地徵收是以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並不相同,同時協議
價格的決定由雙方合意決定,但土地徵收條例並無明定其項目及計價標準。
財政部補充表示,政府採「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的案件,依據所得稅法有關土地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規定,個人領取的地價補償及加成補償可免納所得稅;而個人因土地徵收而領
取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屬於損害
補償性質,因為並無所得發生,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認為,因協議價購為徵收的先行程序,是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的案件,如
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相同,應完全比照有關徵收的課
稅規定辦理,亦即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比照徵收價格之地價及其加成補償、
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補償,亦得免納所得稅。
但因協議價格的決定是由買賣雙方合意決定,土地徵收條例並無明定協議價格的項目及計
價標準,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時,除地價及其
加成補償仍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給付項目應依法課稅。
【2004/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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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12)日指出,個人依協議價購取得的金錢,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因無所得發生
,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協議價格是由買賣雙方合意決定,協議價購的給付項目及標準
,與按徵收方式不同者,除地價及加成補償費可以免稅外,其餘應依法課稅。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
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
,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
協議者,才可以按該條例申請徵收。
財政部說,因協議取得屬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是由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完
成土地權利的移轉,與土地徵收是以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並不相同,同時協議
價格的決定由雙方合意決定,但土地徵收條例並無明定其項目及計價標準。
財政部補充表示,政府採「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的案件,依據所得稅法有關土地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規定,個人領取的地價補償及加成補償可免納所得稅;而個人因土地徵收而領
取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屬於損害
補償性質,因為並無所得發生,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認為,因協議價購為徵收的先行程序,是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的案件,如
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相同,應完全比照有關徵收的課
稅規定辦理,亦即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比照徵收價格之地價及其加成補償、
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補償,亦得免納所得稅。
但因協議價格的決定是由買賣雙方合意決定,土地徵收條例並無明定協議價格的項目及計
價標準,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時,除地價及其
加成補償仍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給付項目應依法課稅。
【2004/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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